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聚土网 2016-03-16 13:30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文〔2015〕767号文批

土地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文〔2015〕767号文批准同意,征收延平区来舟镇新建居委会集体土地0.1961公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015】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来舟镇敬老院

  二、征收土地位置:

  延平区来舟镇新建居委会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

  征收集体土地0.1961公顷(地类为:村庄0.1961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2012〕57号)、《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南政综〔2013〕286号)文件精神,并按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一)征收村庄的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228300元/公顷×40%=91320元/公顷。

  2、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参照我市城市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测算补偿。

  五、安置途径:

  征收土地安置统一以货币方式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2015年11月30日前,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延平分局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南平市国土资源局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本征收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之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南平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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