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2020年景德镇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聚土网 2016-03-09 17:33
摘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解决耕地保护、经济发展与生态建设之间的矛盾,建设资源

农村土地

前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解决耕地保护、经济发展与生态建设之间的矛盾,建设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景德镇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景德镇市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景德镇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编制了《景德镇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从景德镇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出发,以国家土地宏观调控政策为依据,按照保障科学发展的现实需求,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科学确定土地利用发展战略,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解决耕地保护、经济发展与生态建设之间的矛盾,促进土地利用和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提供用地保障,并提出了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规划》是全市土地利用与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手段,规划期内编制相关专项规划必须遵循本规划制定的原则、依据、战略及目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坚持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相统一,把服务景德镇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作为根本出发点,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统筹生产、生活和生态用地,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协调区域土地利用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保障能力。


第二条规划原则


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控制非农建设占用农用地


(二)坚持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三)坚持统筹各业用地需求,协调土地利用空间布局


(四)坚持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五)坚持耕地占补平衡,实现耕地保护数量与质量并举


(六)坚持公众参与,提高规划透明度和科学性


第三条规划依据


(一)修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6)《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7)《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2号);


(9)《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厅发[2009]51号);


(10)《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核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号);


(1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3号);


(12)《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13)《江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14)《江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15)《景德镇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二)主要参考资料


(1)江西省有关土地利用的政策文件;


(2)景德镇市有关土地利用的政策文件;


(3)景德镇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发展计划及有关专项规划;


(4)景德镇市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发展计划及有关专项规划。


第四条规划范围


景德镇市行政辖区内所有土地,包括珠山区、昌江区、乐平市和浮梁县,土地总面积525622.55公顷。


第五条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为2006-2020年。其中:规划基期年为2005年,规划近期目标年为2010年,规划目标年为2020年;规划近期为2006-2010年,规划远期为2011-2020年。



第二章规划背景



第六条上轮规划实施评价


(一)实施概况与成效


(1)实现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1997-2005年,全市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途径在市域范围内补充耕地904.18公顷。


(2)基本农田受到严格保护。上轮规划确定全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74373.87公顷,基本农田保护率87.30%。规划实施期间,全市通过建立基本农田图表卡册、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建立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等措施,至2005年末,全市实现了上轮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


(3)经济社会发展的合理用地得到保障。新增建设用地增加929.98公顷,确保了全市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工矿企业用地的合理需求,全市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得到完善,城乡居住环境进一步改善。


(4)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土地空间布局。农用地占土地总面积比重由91.07%下降到90.96%,建设用地比重由4.33%上升到4.50%,其他用地比重由4.60%下降到4.54%。合理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引导建设用地在规划范围建设,促进了建设用地向中心城镇和工业园区集中。


(5)提高了土地利用集约水平。统筹安排各类建设用地,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显化了土地资产价值。


(6)社会认知程度逐步提高。上轮规划实施以来,尤其是2003年市场治理整顿以后,社会公众尤其是各级领导已认识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作用,全社会的规划意识有所增强。


(二)存在问题


(1)规划权威性有待进一步加强,各专项、行业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有待加强。


(2)新增建设用地空间布局不合理,规划的弹性不足,对政策的变化和调整、对经济发展的速度缺乏预见性和应变力。


(3)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程度不高,规划目标评价体系不完善,土地利用目标缺乏科学的土地利用战略、土地利用效益、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体系。


(4)存在少量违法违规用地现象,土地执法监察力度需进一步加大,执法难、难执法是土地执法的突出问题。


(5)社会公众参与不足,未真正参与制定规划的原则、目标设计,仅是被动接受公示的规划成果。


第七条土地利用现状


(一)土地利用结构


2005年,景德镇市土地总面积525622.55公顷,其中农用地477759.1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下同)的90.90%;建设用地23676.67公顷,占4.50%;其他用地24186.70公顷,占4.60%。


农用地中,耕地84822.69公顷,占16.14%;园地9477.77公顷,占1.80%;林地365280.58公顷,占69.50%;牧草地65.95公顷,占0.01%;其他农用地18112.19公顷占3.45%。


建设用地中,城镇用地4653.35公顷,占0.88%;农村居民点用地10028.35公顷,占1.91%;采矿用地831.16公顷,占0.16%;其他独立建设用地1729.43公顷,占0.33%;交通用地1922.42公顷,占0.36%;水利设施用地4130.41公顷,占0.79%;其他建设用地381.55公顷占0.07%。


其他用地中,水域11709.86公顷,占2.23%;自然保留地12476.84公顷,占2.37%。


2005年,全市已利用土地501435.85公顷,土地利用率为95.40%;农业土地利用率为90.90%,耕地复种指数为170%。单位面积土地平均GDP为3.67万元/公顷,单位建设用地平均二三产值为73.40万元/公顷,单位农用地平均产值0.40万元/公顷。


(二)土地利用特点


一是土地利用以林地、耕地为主,建设用地中城镇工矿用地比重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其他用地中以荒草地、河流水面和滩涂为主。


二是土地利用类型分布特征明显,城镇用地集中分布在中部和西南部,林地多分布于北部,耕地主要分布在南部。


(三)土地利用存在问题


一是人地矛盾突出,尤其是人均耕地面积较低,耕地保护压力大。


二是土地利用结构不够合理,各业用地供需矛盾有待协调。


三是土地开发利用程度偏高,可供开发利用的后备土地资源少,尤其是耕地后备资源潜力较小。


四是建设用地内部挖潜力度不够,土地综合效益有待提高。



第三章土地利用战略与目标



第八条经济社会发展战略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抓住建设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历史机遇,围绕打造“经济重镇、特色瓷都、旅游都市”的发展目标,加速中心城区和小城镇建设,着力推进强工兴市战略,发展现代服务业、旅游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注重城乡和谐发展,推进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建设独具山水生态文化特色的最适宜人居的城市,把景德镇打造成为赣浙皖三省交界区域经济实力强、城市功能优、人居环境好的中心城市,实现“城中有山、山中有城、山水相映”的现代化园林城市建设目标。


第九条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一)经济发展目标


到2010年,全市GDP达到390.0亿元,年均增长15.10%;一产增加值达到23.4亿元,年均增长3.91%;二三产增加值达到366.6亿元,年均增长16.10%;固定资产投资达到420.0亿元,年均增长36.57%。


到2020年,全市GDP达到1400.0亿元,年均增长13.63%;一产增加值达到38.2亿元,年均增长5.02%;二三产增加值达到1361.8亿元,年均增长14.02%;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200.0亿元,年均增长18.01%。


(二)社会发展目标


到2010年,全市总人口160.0万人,其中城镇人口86.5万人,农村人口73.5万人,两栖人口8.40万人,城镇化水平54.06%。


到2020年,全市总人口179.0万人,其中城镇人口111.2万人,农村人口67.8万人,两栖人口15.80万人,城镇化水平62.12%。


(三)生态发展目标


通过生态环境保护,遏制生态环境的破坏,减轻自然灾害的危害;促进经济从资源消耗型向生态友好型转变,从传统产品经济向服务经济、循环经济和知识经济转型;贯彻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一大四小”生态建设要求,促进市域生态环境向绿化、净化、美化、活化的可持续生态系统演化;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科学利用,实现自然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确保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走上生态可持续发展轨道,打造“山在城中、城在绿中”的“山、水、城、林”融合和谐的山水园林城市,将景德镇市建设成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到2010年,全市有林地面积、灌木面积与零星树面积达到333770.32公顷,林木覆盖率63.5%;水土流失治理率达到95%;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80.0%,工业污水处理达标率达到92.0%,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0%,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9.5平方米。各类污染物得到有效控制和治理,主要城镇、工矿用地区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


到2020年,全市有林地面积、灌木面积与零星树面积达到337449.68公顷,林木覆盖率64.2%;水土流失治理率达到98%;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95.0%,工业污水处理达标率95.0%,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0%,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9.5平方米。


第十条土地利用总体战略


紧紧围绕景德镇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五个统筹”的要求,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节约型社会。优先布设国土生态屏障用地,稳定自然和人文景观用地,发挥农地多重功能,扩大城乡绿色空间;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协调安排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用地;优化城镇村用地布局,保障城镇特别是中心城区发展用地空间,适当考虑重点乡镇和一般乡镇用地需求。


第十一条土地利用目标


(一)总量目标


1、耕地与基本农田


到2020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81573.33公顷;规划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72006.67公顷,基本农田保护率不低于84.89%。


2、建设用地规模


到2020年,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32160.00公顷以内,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9873.33公顷以内,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控制在10473.33公顷以内。


3、园林牧面积


到2020年,园地面积预期为8206.67公顷,林地面积预期为373340.00公顷,牧草地面积预期为60.00公顷。


(三)增量目标


1、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规划期内,新增建设用地规划控制在9306.67公顷以内,其中占用农用地规划控制在8873.33公顷以内,占用耕地控制在4146.67公顷以内。


2、新增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2006-2020年,新增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3486.91公顷以内。


3、新增城镇工矿用地总规模


2006-2020年,新增城镇工矿用地总规模控制在3285.26公顷以内。


4、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面积


按照“鼓励整理,加强复垦,有序开发”的原则,2006-2020年,全市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总面积5273.33公顷,其中耕地占补平衡指标4400.00公顷,国家重点工程补充耕地873.33公顷。


(三)效率目标


1、地均GDP


由2005年3.67万元/公顷提高到2020年的26.64万元/公顷。


2、人均城镇工矿用地


由2005年的96.43平方米调整为2020年的94.18平方米以内。


3、人均新增城镇工矿用地


规划期间控制在115.00平方米以内。


4、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


由2005年123.78平方米调整为2020年的112.44平方米以内。



第四章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调整



第十二条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原则


(一)优先安排生态屏障用地;


(二)落实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任务;


(三)协调和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四)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


(五)合理安排其他各类用地。


第十三条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一)农用地结构调整


2006-2010年,农用地净减1097.57公顷,其中减少2920.23公顷,增加1822.66公顷。到2010年,农用地面积从2005年的477759.18公顷减少为476661.6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下同)的比例由90.90%减少为90.67%。其中耕地82073.33公顷,占15.61%;园地9013.33公顷,占1.71%;林地367946.67公顷,占70.00%;牧草地65.95公顷,占0.01%;其它农用地17562.33公顷,占3.34%。


2006-2020年,农用地净增1705.93公顷,其中减少9799.26公顷,增加11505.19公顷。到2020年,农用地面积为479465.11公顷,比例为91.22%。其中耕地81573.33公顷,占15.52%;园地8206.67公顷,占1.56%;林地373340.00公顷,占71.03%;牧草地60.00公顷,占0.01%;其它农用地16285.11公顷,占3.10%。


(二)建设用地结构调整


2006-2010年,建设用地净增2183.33公顷。到2010年,建设用地规模从2005年的23676.67公顷增加到25860.00公顷,比例由4.50%增加到4.94%。其中城镇用地5577.12公顷,占1.06%;农村居民点用地9853.34公顷,占1.87%;采矿用地766.42公顷,占0.15%;其他独立建设用地1989.79公顷,占0.38%;交通运输用地2608.26公顷,0.50%;水利设施用地4586.70公顷,占0.88%;其他建设用地478.37公顷,占0.10%。


2006-2020年,建设用地净增8483.33公顷,其中减少823.34公顷,增加9306.67公顷。到2020年,建设用地规模为32160.00公顷,比例为6.12%。其中城镇用地7662.08公顷,占1.46%;农村居民点用地9400.00公顷,占1.79%;采矿用地428.31公顷,占0.08%;其他独立建设用地2382.94公顷,占0.45%;交通运输用地5138.63公顷,占0.97%;水利设施用地6486.49公顷,占1.24%;其他建设用地661.55公顷,占0.13%。


(三)其他用地结构调整


2006-2010年,其他用地净减1085.76公顷。到2010年,其他用地面积从2005年的24186.70公顷减少为23100.94公顷,比例由4.60%减少为4.39%。其中水域11632.51公顷,占2.21%;自然保留地11468.43公顷,占2.18%。


2006-2020年,其他用地净减10189.26公顷。到2020年,其他用地面积调整为13997.44公顷,比例为2.66%。其中水域面积为10951.00公顷,占2.08%;自然保留地3046.44公顷,占0.58%。


第十四条土地利用布局调整


(一)农用地


积极策应江西在鄱阳湖地区打造全国“大菜园”的农业产业规划,按照发展现代农业、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的要求,严格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保护,大力加强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建设,推进园地、林地的结构调整,引导其他农用地的合理利用,提高农用地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和农村繁荣。


1、耕地布局


合理引导种植业内部结构调整,切实落实补充耕地义务。改善耕地生产条件,提高耕地综合生产服务能力。在不影响耕地保护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耕地的生态、景观和间隔功能,使生态建设与耕地保护有机统一。


规划期内,以集中连片保护基本农田为重点,对部分区域耕地布局进行合理调整。调整后耕地主要分布在南部乐平市的礼林镇、众埠镇、乐港镇、镇桥镇、涌山镇、洪岩镇、临港镇、双田镇、高家镇,中部昌江区的丽阳乡,东部偏北浮梁县的鹅湖镇、湘湖镇、蛟潭镇、寿安镇、瑶里镇。


2、园地布局


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园地保护目标,着力调整优化品种结构,推进科技示范基地建设,加强对中低产园地的改造和管理,提高园地的单产和效益。


规划期内,园地主要根据建设有机茶、无公害茶基地和早熟梨种植示范基地的需要布局在浮梁县的瑶里镇、西湖乡、王港乡、湘湖镇和乐平市的塔前镇、接渡镇、双田镇、众埠镇,昌江区布局较少。


3、林地布局


根据土地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明确林地保护的面积和范围,保护生态敏感区的生态公益林,适度开发商品林。加大低效林地的改造,加快迹地更新及受损林地的恢复和重建。


林业用地主要布局在中部昌江区的鲇鱼山镇、枫树山林场、荷塘乡和北部浮梁县的西湖乡、经公桥镇、勒功乡、江村乡、黄坛乡、蛟潭镇等,南部的乐平市较少,主要分布于洪岩镇。


4、重大农业产业用地布局


积极实施《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优质蔬菜产业发展规划》,建设国家优质蔬菜供应的“大菜园”;按照“扬优成势重特色、开放发展富农民”的发展思路,高标准建设礼林、众埠、鹅湖、丽阳等十大优质稻基地;建立乐港、镇桥等10个万亩无公害蔬菜基地;大力发展瑶里、西湖等地的有机茶、无公害茶;重点抓好鹅湖、西湖、江村、经公桥、兴田等地的食用菌生产示范村建设;着力抓好塔前、接渡、双田、众埠、湘湖、王港等早熟梨种植示范基地建设;积极发展常规渔业、特色渔业、创汇渔业,重点发展“一螺(河螺)、两鱼(回鱼和休闲鱼)”,浮梁县建立5000亩河螺产地,乐平市以翠屏湖水库等为主建立回鱼养殖基地。


(二)城乡建设用地


科学配置城乡建设用地,以提高城市竞争力和产业竞争力为核心,做大做强中心城区,加快工业园区建设,壮大支柱产业;依托交通线,布局中小城镇发展用地,构建空间有机联系、经济社会互补的城镇发展群;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契机,引导农村居民点的适度集中建设。


1、城镇工矿用地布局


城镇工矿用地主要根据“一核、两区、双十字轴”的规划城镇体系空间结构,按中心城—副中心—重点镇—一般建制镇四个层次进行布局:


“一核”指中心城区及其辐射区域。重点布局在“一城、三区、九大功能组团”,即景德镇中心城,文博区的历史文化街区组团、东郊组团、湘湖组团、浮梁组团,现代区的南河组团、高新区组团,生态区的昌南组团、洪源组团、罗家组团。


“两区”指景德镇中心城区和乐平城区。乐平城区重点布局在城区东北面的洎阳街道办事处、后港镇、接渡镇及城区南面的乐平工业园区。


“双十字轴”指西部以景德镇中心城为交叉点的“十字”发展主轴和东部以乐平市高家镇为交叉点的“十字”发展副轴:发展主轴的横轴由洪源镇、中心城区、湘湖镇自东向西组成,纵轴由经公桥镇、蛟潭镇、三龙乡、洪源镇、景德镇中心城、鲇鱼山镇、塔前镇、后港镇、乐平中心城区、镇桥镇自北向南组成;发展副轴的横轴由后港镇、乐平中心城区、浯口镇、高家镇自东向西组成,纵轴由瑶里镇、鹅湖镇、臧湾乡、湘湖镇、寿安镇、涌山镇、临港镇、高家镇、众埠镇自北向南组成。


2、农村居民点


按照集约利用资源原则,结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城乡结合部大力推进农民公寓建设,改善城效居住环境;其它地区的农村居民点引导其相对集中建设,逐步形成既保持传统乡土特色、又适应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发展要求,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农村居民点格局。农村居民点用地布局主要安排重点发展乡镇,如昌江区的丽阳乡、鲇鱼山镇,乐平市的后港镇、众埠镇、涌山镇、塔前镇、浯口镇、双田镇,以及浮梁县的鹅湖镇、湘湖镇、蛟潭镇,其它乡镇零星安排少量用地。


3、其他建设用地


按照建设独具魅力的历史文化与现代文明融为一体的江南旅游都市的发展战略,特殊用地全部布置在名胜古迹和风景旅游区,重点是昌江区的御窑遗址博物馆、景德镇中国陶瓷博物馆、景德镇陶瓷历史文化博览区、月亮湖风景区、昌江水城,乐平市的洪岩仙境景区、翠屏湖风景区,浮梁县的“高岭-瑶里-汪湖”自然文化景区、瑶里度假区、瑶里古镇改造、金竹山寨风景区、峙滩白鹭洲等,用于景区配套设施建设,以完善旅游服务功能,大力推进旅游产业化。


此外,为进一步改善殡葬设施,提高服务水平,建设好人生后花园,规划期间全市布局一定数量墓葬用地;同时保证军事设施、监狱等特殊用地需要。


(三)生态用地布局


按照建设现代化山水园林城市的要求,在城市(镇)建设用地预留区中,对历史固有、自然形成、界址清楚、上级认可的河流、山林等生态用地应在城市(镇)建设用地中保留,生态用地不列入城镇用地统计。新增生态用地主要布局在以下生态工程建设项目中:


1、生态防护林建设:包括昌江、南河、西河和乐安江生态廊道,以及工业园区生态防护林隔离带等生态防护林建设等。


2、自然保护区建设:如瑶里风景区、洪岩仙境风景区等。


3、森林生态体系建设:以城镇绿化区为“点”,以皖赣铁路、九景衢铁路、杭(州)瑞(丽)高速、济(南)广(州)高速、绕城高速、国道、省道绿化带为“线”,以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为“面”,构建“点、线、面”结合的森林生态网络体系。


4、绿化工程建设:全面推进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设,扎实做好城区绿化美化、乡(镇)政府所在地绿化、农村自然村绿化及基础设施、工业园区和矿山绿化等。



第五章土地利用分区与调控



第十五条土地利用综合分区与管制


为加强市域土地空间管制,在保持行政界限完整的前提下,基于地形地貌、自然条件、交通区位、土地利用现状的区域差异、未来土地利用方向和空间布局,全市按综合功能区域划分为东部农林景观区、南部高效农林区、西部都市核心区、北部林农发展区。


(一)东部农林景观区


包括浮梁县的鹅湖镇、寿安镇、湘湖镇、瑶里镇、臧湾乡,乐平市的洪岩镇、涌山镇。土地总面积1189.64平方公里,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22.63%。其中浮梁县境内864.16公顷,乐平市境内325.48公顷。


该区域耕地、林地比重较大,是景德镇市商品粮主要产区。同时旅游资源丰富,瑶里古镇、玉田湖风景区、金竹山寨风景区、东埠古街古码头、翠平湖风景区、洪岩风景区均座落在该区域,是景德镇市主要的风景旅游聚集地。因此,该区的土地利用方向与重点应该为:基本农田保护重点区,提高农业生产条件,培育特色的农产品产业;积极改善区域生态环境,限制发展污染型工业;充分发挥区域内的特色自然风光,积极开发旅游资源,发展具有地域特色的旅游项目,建设集度假休闲、游乐、考察、生态保持为一体的旅游度假区和旅游农业观光区。此外,该区矿产资源丰富,是江西省重要的煤炭工业基地之一,规划期间应合理安排独立工矿用地,严格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协调好农业生产、工业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


(二)南部高效农林区


包括乐平市的高家镇、后港镇、洎阳街办、接渡镇、乐港镇、礼林镇、临港镇、鸬鹚乡、名口镇、十里岗乡、双田镇、塔前镇、塔山街办、浯口镇、众埠镇。土地总面积1657.28平方公里,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31.53%。


该区域自然条件好,土地肥沃,耕作历史悠久,土壤经长期精耕细作,熟化程度好,产量高,已初步形成以蔬菜生产为主的农业产业和以精细化工为主的工业产业格局。乐平市是江西省农产品生产和输出的重要基地之一,是江西最大的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长江流域重要的蔬菜集散地,并被农业部确定为农产品采集中心之一。江西乐平工业园区以精细化工、医药化工为主体的化工板块经济,已成为江西省省级精细化工产业基地。因此,该区的土地利用方向与重点应该为:加强市场建设,促进流通,同时加快蔬菜贮藏和加工业的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合理布局工矿用地和严格控制工矿用地规模,严格“三废”排放管理,对污染源限期治理,同时要大力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净化空气,美化环境。


(三)西部都市核心区


为景德镇市行政、文化、经济中心,包括珠山区,昌江区的枫树山林场、荷塘乡、竟成镇、丽阳乡、吕蒙乡、鲇鱼山镇、西郊垦殖场,浮梁县的浮梁镇、洪源镇、三龙乡、王港乡。土地总面积842.93平方公里,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16.04%。其中昌江区境内422.63公顷,浮梁县境内420.30公顷。


该区域城市建设发展迅速,城市功能齐全,人口密度大,居民点及工矿用地比重大,已形成沿昌江两岸发展的格局,土地集约化程度、单位面积产出率高。根据景德镇市城市发展战略,将包括生态路在内的昌南组团、洪源组团和罗家组团建设成集金融、居住、休闲娱乐为一体的生态新区。因此,该区的土地利用方向与重点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房地产建设用地以及工矿用地,提高建筑容积率,重点建设大型商业中心,同时要加强城市绿化建设,控制城市污染,改善人居环境,合理控制城市规模,加强城乡结合部用地管理。


(四)北部林农发展区


包括浮梁县境内的黄坛乡、江村乡、蛟潭镇、经公桥镇、勒功乡、西湖乡、兴田乡、峙滩乡。土地总面积1566.38平方公里,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29.80%。


结合区域主要功能,该区的土地利用方向为林、茶、粮及果业,应限制建设用地的发展。改善林业品种结构,加强林政管理,实行计划砍伐,有效的保护森林资源,提高林业利用率,同时搞好林产品深加工和提高林产品的收益率;建立现代化科学的茶园、果园,对低产园地进行有计划地改造,选择适合本地的优良品种,并建立产品销售、加工网络。


第十六条土地利用功能分区与管制


在土地现状特点分析、土地适宜性评价、环境敏感度分区评价的基础上,结合城乡用地布局,按照土地利用结构相似性、土地主导用途或功能一致性的原则,将全市土地划分为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基本农田集中区、一般农业发展区、城镇发展区等5大功能区,并针对各功能区提出管制要求。


(一)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


1、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是指基于生态环境安全目的需要进行土地利用特殊控制的区域,主要包括河湖及其蓄滞洪区、滨海防患区、重要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危险区等。


2、区内土地面积500.33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0.10%,主要包括共产主义水库、大口坞水库等区域。


3、加强城市河流水系综合治理和乡村水环境综合治理。对河流、湖泊水体划定保护“水线”以及周边控制“绿线”,严禁侵占规划控制水面和绿地进行建设,加强河流水面沿线的水土流失治理。


4、加强对主要河流水质水量状况的动态监测,设立监测站和控制中心,组成水质自动化监测系统。禁止填埋水域、毁坏林草、禁止未经处理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固体废弃物。


5、认真执行河湖两岸保护规划,依法保护水体,加强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


6、加强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建设,建立水资源保护的生态农业,因地制宜在水库开发风景旅游区,发展旅游业,建设休闲、疗养基地。


(二)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


1、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是指依法认定的各种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以及其他具有重要自然与文化价值的区域。


2、区内土地面积7321.6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57%,主要包括高岭瑶里风景区、梅岭风景区等。


3、区内属于自然保护区的土地利用应符合《自然保护区条例》;具有风景旅游功能的土地利用应符合《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景区、景点开发建设应与自然、人文环境相协调,禁止开山炸石、取土制砖、修墓、乱砍滥伐、倾倒废弃物、污水等破坏景观资源的行为。


4、严格控制该区内的建设活动,除与特定需要相关的建筑外,禁止其它各类建设;修缮利用古遗址、历史纪念地等人文资源作为旅游项目时,不得改变其特有的历史风貌。


5、严格控制渔猎活动,提高生物多样性,维持区域生态平衡。


6、区内影响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护的其它用地,应按要求调整到适宜的用地区。


(三)基本农田集中区


1、基本农田集中区指基本农田分布集中度较高、优质基本农田所占比例较大,需要重点保护和整治的区域。


2、区内土地面积98930.8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8.82%,主要分布在昌江、乐安江及其支流两侧;区内基本农田面积64305.07公顷。


3、鼓励对区内土地进行整理,加强农田水利排灌设施和农田林网的建设,提高配套能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区内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优先整理、复垦或调整为基本农田。


4、提倡和鼓励农业生产者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通过实行合理的耕作制度,改造中低产田,增施有机肥,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和培肥基本农田地力;基本农田整备区内要加大土地整治的资金投入,引导建设用地等其他土地逐步退出,将零星分散的基本农田集中布局,形成集中连片的、高标准粮棉油生产基地;区域内的耕地可以调整补充为基本农田。


5、贯彻合理用地、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区内新增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约束;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6、因国家重点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占用区内基本农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并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经批准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面积已列入项目清单且不突破多划定的基本农田预留规模的,视为符合规划,按一般耕地报批,按基本农田补偿。


7、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禁止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满1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者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江西省相关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恢复耕种并重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8、不得破坏、污染区内的基本农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化隔离带和防护林建设;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临时工程占地等各种土地利用活动不得对基本农田耕作层造成永久性破坏。


(四)一般农业发展区


1、一般农业发展区指以发展种植农业、林业、牧业为主的区域。


2、区内土地面积392979.8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74.76%;区内基本农田面积82887.58公顷。


3、严格控制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用途的转变,不得占用耕地用于非农建设。交通、能源、水利设施等建设确需占用的,应按照“先补后占”的原则补充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


4、禁止占用区内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或者擅自挖沙、采石、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


5、培育高产稳产精品果园,全面提高精品果园总产值,严禁各类建设占用名、特、优、新种植果园用地。


6、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采取切实可行的手段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林地,充分发挥森林整体功能,在追求特色高效的基础上,达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统一。


7、鼓励对该区内的农村居民点用地进行整理,重点整治空心村和闲置房屋,增加区内的耕地面积,强化对农用地的保护和综合利用。


8、提倡和鼓励区域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保持和培肥地力,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该区域内的农田进行整理,增加有效耕种面积,提高耕地产出水平。


(五)城镇发展区


1、城镇发展区是指非农产业和人口集聚,在土地利用上以城镇功能为主的区域。


2、区内土地面积19091.9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63%。


3、贯彻合理用地、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空闲地、荒地,提高建筑容积率。


4、城乡结合部等有条件区域,应结合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政策,大力开展农村居民点整理,并以此加快农民进城步伐,促进城镇化水平提高。


5、划定规模边界和扩展边界,明确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允许建设区内新增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约束,其空间布局形态可调整,但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有条件建设区的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在城镇村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指标已经用完、且所有约束性指标没有被突破的前提下,经报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部门审查批准,允许区内土地用于实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新增建设用地,其占用的耕地必须通过增减挂补充。


6、工业项目用地严格按照《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禁止用地项目目录》供地,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严格按照行业用地标准定额的规定,不断提高投资强度。


7、区内的水田,不得改作商品性菜地和精养鱼塘基地;区内的废弃、撂荒土地,能耕种的必须及时恢复耕种,不得改作果园。


8、各类建设必须服从城镇总体规划,公共、公益设施用地不能改作经营性用地;林地、菜地、绿地等生态用地不能改作非生态用地;着力抓好房前屋后、街道绿化建设,提倡利用本区内现有荒地、林地改造公园形式,加快城市美化速度。


第十七条县级土地利用调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