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记者从日前举行的全国农村经营管理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会议上获悉:我国农村产权制度创新有序推进,目前全国2323个县(市、区)、2.4万个乡镇、38.5万个行政村开展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实测承包耕地面积近7亿亩,完成确权面积近4.7亿亩。
记者从日前举行的全国
农村经营管理暨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会议上获悉:我国农村产权制度创新有序推进,目前全国2323个县(市、区)、2.4万个乡镇、38.5万个行政村开展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试点工作,实测承包
耕地面积近7亿亩,完成
确权面积近4.7亿亩。全国承包耕地
流转面积达到4.43亿亩,为
现代农业发展和
适度规模经营提供了有力支撑。
为进一步做好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中央今年将再安排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浙江、广东、海南、云南、陕西等10个省份开展整省试点,整省试点省份已达22个。
农业部副部长陈晓华在会议上表示,“十二五”时期的农经工作卓有成效,推动了
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不断创新,探索了改造传统农业的有效路径,为现代
农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制度基础。
据介绍,“十二五”时期我国农业经营制度创新取得重大突破。以
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的政策框架初步确立。
家庭农场、
农民合作社、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已超过250万个,在发展多种形式
适度规模经营、建设现代农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此外,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迈出坚实步伐。全国已有4.7万个村和5.7万个组完成改革,量化资产6578.1亿元,累计股金分红2255.9亿元,
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积极稳妥有序推进
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
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该项权利的权利主体为公民或集体;权利客体为集体所有
土地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下简称为“承包经营权”)是反映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农村承包经营关系的新型物权。民法通则规定了公民、集体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第80条第2款、第81条第3款)。
承包经营权就是承包人(个人或单位)因从事
种植业、林业、
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其特征在于:
第一,承包经营权是存在于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这就是说,承包经营权的标的,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而不是其他财产。有的集体组织,按承包人承包土地的数量,作价或不作价地分给承包人部分耕畜、农具或其他生产资料,这是附属于承包经营权的权利。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
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根据
土地管理法第15条第2款的规定,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承包经营权是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承包人对于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有权独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排除包括集体组织在内的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这里应当指出的是。承包人并不取得承包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的全部收益的
所有权,而是要依约定数额(承包合同)将一部分收益交付与发包人,其余的收益归承包人所有。所谓”承包”,其意义主要在此。由于土地这一生产资料的特殊法律地位,承包人对之并无处分权。
第三,承包经营权是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权利。这里的种植,不仅是指种植粮食、棉花油料等作物,也包括树木、茶叶、蔬菜等。另外,在
承包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经营林业、牧业、渔业等,都属承包经营权的范围。
第四,承包经营权是有一定期限的权利。根据
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其期限为30年。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单位、个人承包经营国有土地,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个人承包经营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该期限虽然由当事人在承包合同中加以约定,但应当根据从事承包经营事业的具体情况,确定承包经营的期限。例如开发性的承包经营(如开荒造林),由于生产周期较长,需要多年的投资,期限可以长些。这既有利于土地的开发利用,也可以避免承包期限过长不利于对
土地所有权的保护。
从以上承包经营权具备的这些特征可以看出,承包经营权虽然产生于承包合同,但不限于承包人与集体组织间的财产关系,而是一种与债权具有不同性质的物权,并且也是传统民法的物权种类所不能包括的新型物权。
期限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有期限的物权: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年批准可以延长(《物权法》第126条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