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怎样处理?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本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调解纠纷遵循“乡村调解,县上仲裁,司法保障”的原则进行。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组织进行调解。和解、调解不成或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2005]6号),受理与诉讼主体第一条规定,涉及承包合同纠纷;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的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受理范围包括哪些?
1.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2.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3.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4.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5.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受理的时效?
《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四、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符合的条件?
1.申请人与纠纷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如何申请仲裁?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可以邮寄或委托他人代交。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姓名、年龄、住所、邮编、电话或其他通讯方式;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写明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通讯方式),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证据来源。
书面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仲裁委收到仲裁申请,要对仲裁申请予以审查,认为符合受理规定的,予以受理,并按法律要求程序开展工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终止仲裁程序:
1.不符合申请条件;
2.人民法院已受理该纠纷;
3.法律规定该纠纷应当由其他机构处理;
4.对该纠纷已有生效的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行政处理决定等。
六、仲裁当事人怎样确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为仲裁当事人。第七条规定:家庭承包的,可以由农户代表人参加仲裁。农户代表由农户成员共同推选;不能共同推选的,按照经营权或林权证书上记载的人确定,未取得经营权或林权证书的人,按在承包合同证书上签字的人确定。
当事人一方为五户人以上的,可推选3—5名代表参加仲裁。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具体法律规范可参考本站政策内容【土地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http://www.jutubao.com/news/content-2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