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林地流转和抵押行为,维护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2012年浙江省人民政府新出台的《浙江省林权流转和抵押管理办法》第三条中对林权流转的概念做了明确:“林权流转是指林权权利人将林地的承包经营权以及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依法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不包括依法征收或者征用致使林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情形”。同时在第十六条明确指出:“林权流转,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一、林地流转合同管理基本情况(萧山区为例)
(一)萧山区林地流转现状
萧山区现有林地面积41万亩,森林覆盖率20.35%,林地面积约80%分布在南部的进化、河上、戴村等浦阳江生态经济区的八个镇街。近年来,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土地(林地)流转工作,并出台了《萧山区林地流转项目和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萧山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和规模经营财政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等一系列关于土地(林地)流转扶持奖励政策,用于鼓励、支持推进农村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工作。
截至2013年9月,全区累计流转林地面积4.7万余亩,占全区林地面积的10%左右,林地流转规模经营单位(含种植大户)120余家,林地流转后实施生态旅游开发、林业生产(毛竹、茶叶、经济林等)和林下经济的发展(林下养殖、林下种植),有效的整合了林地资源,使林地资源得到充分开发利用,实现了农户得实惠、村集体增收入、经营者获利的“三赢”局面。
(二)本次林地流转调研合同样本情况说明
本次林地流转合同管理的调研中,我们共选取了全区进化、戴村、浦阳、河上、楼塔、义桥、所前、闻堰、蜀山、衙前、湘湖管委会等11个镇街的30家林地流转规模经营单位(每家单位累计流转林地面积均在100亩以上),对其林地流转合同管理进行统计分析和研究,列入调研的单位全部签订了林地流转合同累计近200余份,因部分企业与农户签订的合同有重复性,本次合同取样最终采用一家林地流转规模经营单位提取一份合同,合计30个样本合同。其中20份为经营单位与村签订的合同,10份为经营单位与村民直接签订的合同,各经营单位签订合同的时间涵盖从1993年开始到2013年为止,通过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基本保障了流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林地流转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林地流转合同程序不规范。在20份经营单位与村签订的合同样本中,仅有20%的林地流转单位在流转村集体统管山的时候,按规定程序通过村民代表同意后签约,大部分经营单位在流转村集体林地时,未经过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而是采用村委托招投标、村委班子讨论甚至是村与单位直接签约的(统计情况见图1)。这样的林地流转程序,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和浙江省林权流转相关法律的规定。
(二)林地流转合同条款简单,双方权利义务不明确。由于受流转时客观历史原因的限制, 90年代签订的流转合同很多是手工书写的,文字量较少导致信息不足,包括2000年以后的部分打印合同,也同样存在合同欠缺必须具备的基本要素的情况,如(1)林地被征用时的利益分配;(2)合同期满时林木的存量及该林木的处置,建筑物、构建物以及其他地上的附着物的处置;(3)违约责任;(4)解决争议的方式等等未写入合同条款,造成双方的权责不明,留下了纠纷隐患。
(三)林地流转形式单一,流转价格设置不合理。30个合同样本中林地流转全部采用租金的形式,或按年分期支付或一次性全部支付所有的租金,公司+农户、股份制等经营单位和农户之间合作模式很少,流转模式缺乏创新。同时林地流转合同中约定的流转期限一般都在10年到70年不等,流转期限长,在部分合同条款中的林地流转价格是个定值,以浦阳林地流转年租金价格为例,比如2000年流转租金是70元/亩/年,2009年达到400元/亩/年,显然由于没有考虑物价的通货膨胀等因素,没有递增的表述,造成部分地方有村民因不满价格过低而毁约最终导致林权纠纷的现象(现有2013年的林地流转年租金价格达到约650元/亩/年)。(图2浦阳镇林地流转年租金价格动态变化情况)
图2:浦阳镇林地流转年租金价格动态变化图
(四)法律、林业专业知识薄弱,条款表述模糊不清。大部分的合同中都明确了林地流转的面积,但对林地的座落位置和四至未做明确;林权流转中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等三项权利可以进行流转,很多合同中没有区分这三个权利,混为一谈。
三、林地流转合同管理对策建议
(一)加强林地流转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流转氛围。由于林地流转的流出方大多为农村的普通农户,法律意识普遍薄弱,而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出台了一系列的林权流转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都在助力推进林权的流转。要及时将信息传达到基层,依托林权管理中心的平台建设,将《浙江省林权流转和抵押管理办法》、《萧山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和规模经营财政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等文件资料下发到基层,以供基层干部学习和管理操作,同时开展有关科技下乡、培训交流等多种形式的活动,提高广大农户和经营单位的法律意识,使基层真正享受到政策的红利。
(二)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山林流转合同机制。为鼓励和创新土地流转模式,从2013年开始,对通过建立“流转金+股金”的土地股份合作流转机制,实行“集体公司+产业基地+股东”、“特色产业+星级农民专业合作社+股东”和“龙头带动、村企共建”等新型流转的规模经营主体予以财政资金奖励,通过探索多种形式的流转合同机制,使农民具有劳动者和股东的双重身份,个人利益与公司绩效相结合,更好的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引导农民主动关心、参与到公司和村集体的经营管理活动。
(三)加强林地流转指导,强化合同管理。强化林权流转管理办法的程序管理,明确林地流转范围、流转用途,使林地流转有章可循。同时,结合萧山实际,制订印发林地流转指导性合同,通过对双方权利义务、合同条款要素等的明确要求和规范,保障林地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林地流转合同备案、登记制度,落实专人及时办理申请、变更、备案等相关手续,及时指导、发现存在的问题,并在初期阶段通过适当的调整解决问题。
(四)完善合同条款,减少矛盾纠纷。针对调研中发现的存在问题,区林业部门会同镇街农办一起,研究相关细则,针对出现的合同条款简单、条款表述不清、流转价格设置不合理、权责不明等问题,在尊重历史的基础上,通过合同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各项权利和义务,避免将问题再次拖延,引发更大的林权合同纠纷。
来源萧山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