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流转合同解除后林权证如何处理?

聚土网 2016-02-21 15:57
摘要:近日,国家林业局办公室针对《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村集体林地流转合同解除后应如何收回林权证的请示》,复函湖北省林业厅,对此问题的处理办法作了明确说明。

近日,国家林业局办公室针对《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村集体林地流转合同解除后应如何收回林权证的请示》,复函湖北省林业厅,对此问题的处理办法作了明确说明。


  国家林业局在复函中指出,根据《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林权证明材料合法有效是林权登记核准的必备条件。流转合同是原林权登记的林权证明材料,林权证是依据流转合同发放的。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致使原登记权利消灭的,经一方当事人申请,原核准登记发证的县级人民政府有权发布注销公告,公告期30天,公告期满直接办理注销登记并通知持证人交回林权证书。持证人拒绝交回所持林权证书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林权登记台账中予以记载,并将注销登记结果告知持证人。

  目前,该复函已被国家林业局作为指导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解决此类问题的规范性文件下发。后续各地遇到此类问题都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