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制度改革是目前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与新型城镇化的一个核心议题。台湾土地制度对台湾的都市发展与经济繁荣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其土地制度设计,尤其是区段征收、农地重划等措施对未来中国城镇化与农业发展中进行的农地转非和农地整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此,由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主办、新华社瞭望智库“土地国策30人论坛”协办的公共政策评论——“台湾土地制度及其对大陆土地改革借鉴” 于3月31日下午在人民大学国学馆召开。
出席本次会议的主要嘉宾有:台湾政治大学地政系博士、台湾土地问题专家庄谷中;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副部长、研究员刘守英;著名土地问题专家、国土资源部原规划司司长郑振源;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副院长、经济学院教授陶然;新华社瞭望智库研究总监史晨。本次会议由陶然教授主持。 庄谷中为大家介绍了台湾土地制度的发展脉络及三大特点。他认为,台湾土地制度的基础是平均地权。台湾土地制度特色包括:第一、土地增值归国有。土地所有权人在每年11月份交税,根据自报地价进行收税。第二、严格执行土地管制。台湾地区最高的土地管制规则叫做综合开发计划,综合开发计划下面有区域计划及都市计划。第三、温和的征地方式。台湾征地主要有三种方式——重划、区段征收和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区变更。区域发展必须通过区段征收或者市地重划让利益共享。
台湾土地制度,最基本的依据,是孙中山先生在1906年时提出的平均地权的概念。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核定天下地价,其现有之地价,属原主所有,其革命后社会改良进步之增价则归于国家,为国民所共享。台湾土地制度特色,主要可以归纳为三点,一是土地增值归国有;二是土地管制很严格;三是土地征收要温和。
第一、土地增值归国有。主要分为两种。第一个是地价税,地价税是土地持有税,土地所有权人在每年11月份交税。根据自报地价进行收税。第二种是土地增值税,即非因地区投入劳力资本获得的增值,土地增值税税基如何计算?例如,一块土地价值市值1000台币,土地转移的时候增长到1500台币,其中, 1500减去1000的差额乘上累进税率。假设1979年地主取得之后到了1986年再转移的时候,公告现值是5000台币,就是5000减1500,当中差额征税增值税。假设第一次转移的时候没有增值税,第二次移转时候,就是5000台币减去1000台币征增值税。土地增值永远包含两个方面,第一个是地主投入劳力资本的增值,地主也是有贡献,另外一部分是因为社会发展,人口的聚集,公共设施的完备造成增值,这部分就不是地主的贡献。所以,如何识别哪一部分是地主贡献,哪一部分是社会贡献,在一定程度上,是无法区分的。所以,台湾采用累进税率去做区分。
第二、严格执行土地管制。台湾地区的土地管制,最高的管制规则叫做综合开发计划。综合开发计划下面就是区域计划;都市计划管辖的土地叫做都市土地,台湾的都市土地和非都市土地就是和区域计划法和都市计划法区分的。
都市土地规划首先以25年为计划目标年,规划包括市镇计划、乡街计划、以及特定区计划。市镇计划的地区包括台北市、高雄市、省会、市,县政府所在地,以及下属镇。省下面是县,县下面是乡。乡街计划包括乡公所,乡一级是台湾基层的单位,或者是这个地区尽管并非乡也并非镇,但只要经济条件达到一定水平,人口达到一定数量,就可以制定乡街计划。特区是指政府认为其在经济发展上有前景,就可划为特定区。比如高速公路交流道的特定区,都市计划必须包括地理、社会、环境等等,还要计算人口成长,还要规划住宅、工业、商业配置,还要有计划图,都市计划和计划书分两种。
第三、温和的征地方式。台湾征地主要有三种方式,一个是市地重划,一个是区段征收,一个是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区变更。重划就是江都市计划内农业区土地变更为其他分区。台湾有规定,区域发展必须通过区段征收或者市地重划让利益共享。将一定区域内各式各样的面积狭小、地块不整的区块通过交换分合方式,重新分配予原有所有权人的一种综合性土地改良措施。
区段征收就是一定区域内政府可以将一定区域内土地全部征收之后再重新分配,这一部分由土地所有人取回,另外一部分就是政府做公共建设。区段征收程序上和市地重划类似,差别在于市地重划民众可以主动做,区段征收必须由政府主导,此外,区段征收一定要有一个具体的开发目标,才能做区段征收。与市地重划相比,区段征收也有其自身特点。区段征收原则上是征收的一种,是政府用公权力强制取得私有土地所有权。例如,征收过程中原本需要土地是100公顷,就区段征收200公顷,把100公顷作为公共建设之外,另外100公顷作为区段征收完的抵价地,抵偿地价的土地,把这部分土地还给民众,共享土地开发的收益。庄谷中(台湾土地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