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维权胜诉 获得土地补偿费

聚土网 2016-01-28 15:28
摘要: 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在中国传统习惯和风俗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外嫁女就应该由夫家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承包地,自然无权享有出嫁前村里的土地,更不用谈土地补偿费了。究竟作为外嫁女在法律上能否支持其土地补偿费的请求权呢? 张某是彭州市致和镇北京村十组的村民,1992年,张某与当地村委、所在组分别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书并取得土地经营权证。2000年3月,张某外嫁他村(未将户口迁出),未在男方处分得“责任田”,但张某每年按时交纳了应承担的各种农税。今年3月,北京村十组向每个村民发放征地补

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在中国传统习惯和风俗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外嫁女就应该由夫家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承包地,自然无权享有出嫁前村里的土地,更不用谈土地补偿费了。究竟作为外嫁女在法律上能否支持其土地补偿费的请求权呢?

张某是彭州市致和镇北京村十组的村民,1992年,张某与当地村委、所在组分别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书并取得土地经营权证。2000年3月,张某外嫁他村(未将户口迁出),未在男方处分得“责任田”,但张某每年按时交纳了应承担的各种农税。今年3月,北京村十组向每个村民发放征地补偿费共10860元,但没有分配给张某。北京村村长言称,本村村规民约规定外嫁他村的人不享受本村村民的权利,即使户口未迁出。也曾针对张某补偿款发不发放的问题召开社员大会,大会决定按照本村村规办理此事。张某经多次与北京村村委、组进行沟通皆无满意答复,故向彭州市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后,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随意收回承包地,也不得随意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妇女结婚但未在夫家分得责任田的,发包方不能收回张某的承包地。张某具备北京村村民的身份,由此,法院判决村里一次性支付张某补偿费10860元,保障了张某的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