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政策】青海省关于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依法维护妇女权益的意见

聚土网 2016-01-28 14:05
摘要:在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以下简称“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依法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农村妇女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现提出如下意见。

关于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

依法维护妇女权益的意见


按照省委、省政府安排,我省各地正在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农业部、全国妇联关于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维护妇女土地权益的会谈纪要》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在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以下简称“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依法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农村妇女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农村“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对于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重要意义

开展农村“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保障包括广大农村妇女在内的农民土地权益的重要举措。以农村土地“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为契机,将妇女的法定权益在“三权”证上予以体现,有利于农村妇女拥有对“三权”平等的知情权和决策权;有利于农村妇女参与土地流转等家庭财产权益处分的重大决策;有利于农村妇女在婚姻关系发生变化时可以主张权利,在获得土地征用补偿分配时拥有依据;有利于促进男女平等和推动社会性别主流化,提高农村妇女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主导地位,从而在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土地权益矛盾纠纷,将法律上赋予男女平等的“三权”落到实处。各级各相关部门要从维护宪法基本原则、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协调,采取有效措施,从根本上维护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

二、在开展农村“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依法保障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都有明确规定,农村妇女在“三权”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各地在开展农村“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必须予以明确,无论采用什么标准进行登记和颁证,都必须保障农村妇女合法土地权益。

(一)依法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依据,按人分地,按户承包,农村妇女只要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还存在,就应当与男性享有平等承包土地权利。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妇女和男性同样作为承包方代表或共有人进行登记,切实做到“登有其名,证上有名,名下有权”。不因妇女出嫁、离婚、丧偶、改嫁等为由剥夺或侵害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依法维护农村妇女的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在国家建设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费计算、发放过程中,不得以农村妇女出嫁、离婚、丧偶、改嫁等为由剥夺或侵害其合法权益。农牧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外嫁、离异、丧偶的妇女只要户籍是本村村民并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均可申请宅基地。农牧区宅基地确权登记依照申请进行,宅基地属家庭共有,户主有配偶的应当共同申请,保证妇女“证上有名,名下有权”。

(三)依法维护农牧区妇女的房屋所有权农村房屋确权登记依照权利人申请的原则进行,符合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农户,必须夫妻双方共同确认,并保障妇女的知情权。确权发证时,要按照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在夫妻双方自愿的条件下,夫妻双方共同作为房屋产权所有人进行登记,保证妇女“证上有名,名下有权”。

(四)加强对村规民约的完善与规范

村规民约是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集中体现,是加强农村基层组织社会管理创新的客观要求。民政部门要认真指导做好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修订完善工作,对有关农村妇女“三权”与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不相符的规定、带有性别歧视性的问题、或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条款予以坚决纠正和修订规范,以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三、在开展农村“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协调做好妇女土地权益维护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动源头参与。各地在农村“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要从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推进依法治省的大局出发,在成立农村“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时将同级妇联组织纳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加强联动协作,形成维护农村妇女“三权”的合力,有序推进全省农村“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二)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农牧部门要增强确权登记工作人员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责任意识,完善土地承包期内农村妇女婚姻关系变动时权益保护的具体办法,坚决制止和纠正土地承包期内违法收回和调整农村妇女承包地的行为;在研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和试点过程中,要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充分考虑婚嫁因素可能产生的影响,加强调研,正面引导,客观公正,确保法律上赋予农村妇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得到落实。国土部门要将妇女权益保护纳入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确权过程,在入户调查中做好注记。大力宣传确权政策,提高农村妇女参与宅基地确权的积极性,在宅基地确权和土地征收安置补偿中,把因再婚、离婚、丧偶等婚姻变动的农村妇女的土地财产权益保护加以明确,促进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在形式上的平等转为实质上的平等;要加大督导力度,加快推进农村房屋确权颁证工作。要按照《房屋登记办法》和《青海省集体土地房屋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依法开展登记颁证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联系和协调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给与配合,共同推动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工作有序进行,切实维护好广大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民政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指导修订完善村规民约、依法指导规范村民自治章程,进一步规范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各级妇联组织要充分发挥组织优势,主动联系、协调、推动相关部门做好依法维护妇女的“三权”工作;要积极受理妇女有关土地、房屋合法权益的信访诉求,及时化解矛盾纠纷;要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等相关法规政策,教育引导农村妇女学法、懂法、用法,提高她们对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知晓度和民主参与度,不断增强农村妇女的法制观念和依法维权能力。

(三)加强督导,维护和谐稳定。各地各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维护妇女权益情况的督导检查,及时总结各地好经验好做法,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不留隐患。基层妇联组织要积极受理确权登记过程中出现的妇女信访问题,与农牧部门及时沟通,协助基层政府做好权益维护、疏导情绪、化解矛盾工作,促进我省农村“三权”确权登记工作顺利进行,进一步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四)加强交流,确保农村妇女“三权”的有效落实。

按照省委、省政府安排,2015年我省湟中、大通、乐都三县(区)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整县推进试点县,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请各地结合实际,开展好当地农村“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依法维护妇女权益。并及时上报工作动态信息,以更好地总结经验,促进学习、服务、创新。

各地各级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强化职责,明确重点,合力推动,切实使法律赋予农村妇女的“三权”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