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湖南益阳一起诉讼案件热议许久,“镇政府竟然把上级给告了,而且还胜诉了”,当地百姓说。究竟是何案件?又是因何种缘由而胜诉?
该案因当地三仙湖镇和一渔场因土地引起的土地纠纷而发生,2005年,益阳市南县的国土局向渔场下发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但三仙湖镇政府认为该渔场属于政府资源,此份下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不符合主体资格、未进行公示,要求国土局撤销发放渔场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重新颁发以自己为所有权人的新证。后又以上述理由将南县国土局和南县政府告上法庭。法院对此进行了审理,经查明,2004年南县启动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登记发证工作,南县国土局作为具体实施部门,同年12月,渔场向两被告提交了渔场负责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并提出初始登记申请,次年3月份,两被告向渔场发放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但未进行公告也未通知本案原告。
辩论环节,渔场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纠纷应适用民事法律关系来调整,不应作为行政诉讼,且原告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对双方的诉讼请求进行了审查,认为两被告的颁证事实证据不足,且颁证程序违法。两被告在申请人未提供土地权属来源证明,亦未提供土地附着物权属证明的情况下进行了颁证,违反了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第十条的规定。三仙湖镇政府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告主体资格,南县政府和国土局是本案适格被告,三仙湖镇政府于2014年4月提起诉讼,其2012年7月得知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符合两年内的诉讼时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故对本案做出了上述判决,告知了上诉管辖法院和时间、程序等事项。
评议:本案的法律依据如下:
国土资源局于1989年11月18日颁布的《土地登记规则》第十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及法人代表或者使用国有土地的个人申请登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村民委员会或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及法人代表申请登记;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由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及法人代表或者使用集体土地的个人申请登记;他项权利需要单独申请的,由有关权利者申请登记。委托他人代理申请土地登记的,委托代理人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委托书和委托人、委托代理人双方的身份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 第十二条 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我国对行政诉讼时效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诉法)中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中又作了补充规定。主要规定如下:
1、一般诉讼时效和法定诉讼时效的规定。行诉法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行诉法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三个月。法定诉讼时效即法律有规定的诉讼期限从其规定。目前我国行政法律所规定的行政起诉期限有5天、10天、15天、30天等不同期限的规定。
2、未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的诉讼时效规定。"若干解释"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3、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最长逾期起诉的诉讼时效规定。"若干解释"第4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算,但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从上述行诉法和"若干解释"对行政诉讼时效不同情况的规定来看,有法定诉讼期限,三个月起诉期限,两年、五年和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