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政策】遂昌县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发证管理办法

聚土网 2016-01-21 19:01
摘要:遂昌县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发证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昌县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发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遂昌县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发证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3日


遂昌县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发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林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林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林权流转和抵押管理办法》《浙江省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发证管理办法(试行)》(浙林策〔2015〕56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是证明林地经营权流转关系和权益的有效凭证,是林地经营权流入方实现林权抵押、林木采伐和其他行政审批等事项的权益证明。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或者作为出资、合作的条件等方式进行林地经营权流转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发证,是指将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地经营权流转行为记载于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簿,并向流入方核发《林地经营权流转证》。

第五条  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管理工作。县林业服务管理中心具体承担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业务工作。

第六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依法、公平、自愿、有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

林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林地用途

林地经营权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或者作为出资、合作的条件等方式流转的,应当报林地所有权单位备案。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统管山)的林地经营权流转,于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前15日将相关内容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后,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经营权流转,须经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在政府交易中心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确定。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经签订流转合同,且已实际履行的,流转事项进行事后确认。

第八条  区划界定为公益林的林地、林木只要权属明确,在不改变公益林性质和林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流转双方应当在流转合同中明确林地、林木以及生态公益林补偿金归属。

第九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期限应当与流转合同期限相符,最短不得少于10年,林地经营权流转办证期限最长至2055年12月31日止。

第十条  办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核;

(四)记载于林地经营权登记簿;

(五)发证。

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流转双方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流转合同;

(四)林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共有人同意流转意见书;

(六)现场勘验表(申请登记的宗地附图、基本信息和宗地四至界址);

(七)林地经营权流转依照规定需要公告和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公告、同意材料;

(八)依照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

(一) 依照林权登记的相关规定,可以办理《林权证》登记的;

(二)流出方未依法取得林权证的;

(三)林权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

(四)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林地流转合同的;

(五)林权已抵押的;

(六)林权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申请《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发证,申请材料及有关事项经乡镇(街道)林业工作站初核,并征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后,流转双方持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资料共同到县林业服务管理中心申请办理。

第十四条  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发证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管理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说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第十五条  办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申请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受理后在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为7日。

在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如对申请提出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县林业主管部门。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所提出的书面异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主张确实合法有效的,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不予登记发证。

第十六条  经审查和公告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发证。

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县林业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告知不予登记发证的理由。

第十七条  县林业主管部门在办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时,在流出方林权证上注记该宗地流入方、流转期限、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号等信息。

第十八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期内,流转双方自愿终止流转的,双方持林权证和《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到县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收回并注销《林地经营权流转证》。

第十九条  林地经营权发生再流转,申请变更登记发证的,除须提供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材料外,还须征得原林权权利人同意,需三方到场确认。

第二十条  因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达成协议以折价、拍卖、变卖、收储等方式处置抵押的林地经营权的,县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变更手续。

林地经营权经过人民法院按照司法程序处置的,依据法院的处置结果,进行《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相应变更。

第二十一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到期时,流转双方持林权证、《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注销手续。在原林权证的注记栏内加盖流转终结章,原权利人恢复林地经营权权利,《林地经营权流转证》交回原登记机关。流入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注销该证(包括编号),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证》遗失的,流入方应当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县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并持县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到县级以上报刊办理登报声明原《林地经营权流转证》作废手续。自登报声明之日起一个月后流入方持林权档案及相关证明文件到县林业主管部门补发《林地经营权流转证》。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办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

申请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手段获得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县林业主管部门予以撤销原登记,收回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或公告作废,并由申请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扣留、强制代保管《林地经营权流转证》,不得擅自更改《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遂昌县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管理办法(试行)》(遂政办发〔2014〕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