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年前的“土地房产证”是否有效?

聚土网 2016-01-20 19:29
摘要:63年前的土地房产所有证现在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应,珠海市民1953年的房产证案件开庭审理,究竟是否有效?看看法院的审判结果。

据南方农村报消息:珠海福溪居民杨先生拿着爷爷1953年由当时的中山县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前往珠海市房产登记中心换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却被告知该土地已被他人登记为集体土地,杨先生土地证已经不具有法律效力。该居民则表示,既然是国家政府颁发的合法文件,不能因为历史久远就不承认,遂将房产中心告上法庭,日前,这一案件在珠海中院最终宣判,支持了房产中心的意见。



村民:1953年的“房产证”应有效

杨先生在家中得到了爷爷在1953年的一份《土地房产所有证》,该证载明,原中山县人民政府于1953年9月向第六区康济乡(镇)福溪村(今前山街福溪社区)居民杨某某(约于1967年4月逝世)颁发中济字第0849号土地房产所有证,该所有证记载,房产座落于福溪村东便街。经过查询后,杨先生发现,该地块已经在1990年被人申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2014年8月,杨先生向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递交《办证申请书》,请求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为自己持有的原中山县人民政府颁发的中济字第0849号土地房产所有证换领(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撤销他人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房产中心:土地早已收归集体

2014年10月14日,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作出回复,我国在1950年代末土地制度改革后,所有农村土地均已收归村民集体所有,个人不再拥有土地所有权。因此,原中山县1953年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已不能再作为杨先生享有土地所有权的凭证。

此外1987年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广东省土地证书颁发办法》规定:我省境内使用国有或集体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于1992年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或换领土地证书;申领或换领后的土地证书分为集体所有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建设土地使用证和临时用地证四种。同时规定:逾期不办理领证(换证)手续的,原批准用地证件或土地证书作废,其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受法律保护。

鉴于此,房产中心无法根据杨先生持有的土地房产所有证,撤销他人持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房产中心表示,该地块目前所属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为当事人合法取得,撤销于法无据。


法院:个人不再拥有土地所有权

法院认为,我国农村宅基地已收归农民集体所有,个人不再拥有土地所有权,故杨先生持有的1953年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不能再作为其享有宅基地所有权的凭证。而且,杨先生与他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所载明的土地使用权人存在权属争议。应首先解决的是土地使用权权属问题,进行土地确权,然后再由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视情况审查办理登记手续。故此,法院支持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的意见。

近年来全国各地多次出现有人持土改前土地证前往索要集体用地的情况。而证件上土地随着时代变化也早已经易主。目前各地几乎都未认可土改前土地证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