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政策】2016年最新重庆市巴南区农村居民自愿放弃林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办法(试行)

聚土网 2016-01-19 14:06
摘要:《重庆市巴南区农村居民自愿放弃林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和区委第102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农村居民自愿放弃林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巴南区农村居民自愿放弃林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和区委第102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4日

重庆市巴南区农村居民自愿放弃林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办法(试行)

巴南府发〔2015〕16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农村土地经营管理制度改革,加快城乡一体发展步伐,加速城镇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巴南区全面深化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和《巴南区建立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改革方案》等,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巴南区在籍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自愿放弃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适用本办法(农转非、农转城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下同)。

  第三条 自愿放弃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原则。对自愿放弃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由社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发包方)统一管理利用。

  (二)有偿原则。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由发包方按市场价值评估议价给予合理补偿,也可由放弃方与发包方之间协商议价补偿。

所需资金由集体自有资金、拟流入方垫资等方式筹集。按照供求平衡原则,严禁白条收储、违规筹集资金屯储。

  (三)两不变原则。放弃的林地所有权不变,仍为集体所有;林地的用途不变,不能擅自变为非林地。

  第四条 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承包经营权自愿放弃的业务指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主体,负责具体办理。区财政、国土、农业、劳动保障、审计、民政、监察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林地承包经营权自愿放弃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放弃条件

  第五条 自愿放弃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系该集体经济组织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且经依法享有该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全体共有人同意;

  (二)自愿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和享有的一切权益,且本户已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

  (三)有稳定收入来源和城镇合法固定居住地;

  (四)自愿放弃依附在林地上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等各类补贴;

  第六条 自愿放弃的林地,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过确权取得林权证

  (二)权属清楚、无争议;

  (三)座落位置、四至界限、面积等清晰准确;

  (四)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未进行抵押、质押、信托、出让、转让、出租等行为;

  (五)未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或以其他方式限制权利。


  第三章  放弃程序

  第七条 申请。农户户主应当提前半年向发包方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及交验原件):

  (一)放弃申请书,写明事由、座落、小地名、四至、面积,承诺在承包期内不再要求承包林地,林权落实时的所有共有人签字盖章;

  (二)林权证及其他权属证明材料;

  (三)镇街、村、社出具包含权属无争议、林权明晰的证明材料,并附经镇街、村、社签字盖章的放弃林地地块1:1万地形图;

  (四)社会保障证明材料包含真实有效的固定产权居所、收入来源、赡养体系等证明材料。

  第八条 审核。发包方接到申请人申请,对申请放弃林地的座落、位置、地块、四至、面积等进行勘界确认。

  第九条 公示。发包方认为农户提交的放弃申请材料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林地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正式受理放弃申请。

  第十条 价值确定。农户要求补偿的,由发包方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参照林地征收相关政策对放弃林地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也可由放弃方与发包方之间进行协商,确定放弃林地价格。

  第十一条 签订协议。农户与发包方签订放弃林地承包经营权协议,并在巴南区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交易鉴证,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协议包括:户主姓名、全部共有人姓名,放弃林地座落、小地名、四至、面积,补偿标准、金额和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兑付补偿。放弃林地承包经营权协议生效后,按协议约定的金额和方式支付补偿款。

  第十三条 变更登记。由发包方向区政府申请林权变更登记,并由区不动产登记部门(暂定名称)具体办理,同时收回注销放弃的林权证。


  第四章  放弃后的处置

  第十四条 放弃林地的经营权由发包方登记造册,并建立台帐,统一管理,合理利用。

  第十五条 对放弃的林地,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后,发包方方可将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转让等方式进行流转,促进林地规模经营

  第五章  监管机制

  第十六条 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机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其评估行为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放弃的林地应严格用途管制,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确需改变林地用途的,可按相关规定报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使用林地的,将责令其限期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植树造林,拆除林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造成林地及其附着物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林地承包经营权自愿放弃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滥用职权,侵犯林地所有者、使用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巴南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