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被征收时是否应当获取补偿

聚土网 2016-01-18 12:31
摘要:国有土地被征收时是否应当获取补偿


      在国有土地被征收时是否应当获得一定的补偿?对这项问题,大多数人不太了解,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中有明确规定,应当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补偿。什么是“被征收房屋价值”呢?被征收房屋价值是否包含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如果给予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补偿的标准又应当是什么?

      很多被征收人对此项法律不甚了解,很多征收人也是凭借被征收人对此理解不透彻,从而利用双方信息不对称,以各种理由拒绝或故意压低对国有土地使用征收补偿。

      征收人最常用的理由是划拨取得的国有土地,因为土地取得本身就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本来就是国家免费给你用的,所以国家在收回来的时候也不需要再给你补偿。此外,征收人还会以证照、手续不齐全,土地使用年限不多,最初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很低等各种理由来降低甚至是不予给予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那么,征收人的上述种种理由真的合法吗?

      首先,《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了,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是因政府需要使用土地而造成土地使用者不能继续使用土地,因而应当对土地使用者给予适当补偿。

上述条文中所提到应当对土地使用权者进行补偿并没有区分以划拨取得和出让取得两者不同土地获得方式,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人合法使用的土地,无论是出让方式取得,还是划拨方式取得,在国家进行收回的时候均应当给予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补偿。

其次,对于房屋价值是否包含土地使用权价值这个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十一条也有明确的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也就是说,房屋价值包含地上建筑物也就是房屋的价值和土地使用权价值两个部分,且这两部分的价值应当参考同等条件下的市场成交价格,也可以通俗地理解为:为了购置同等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需要支出的成本。

      在对法律政策了解情况下,还希被征收人在土地被征收时能够全面的看待事情,达到双方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