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政策】鸡西地区林木补偿标准

聚土网 2016-01-17 10:21
摘要: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林地、林木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将《鸡西地区林木补偿标准》公布。

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鸡西地区林木补偿标准的通知

鸡政发〔2015〕 15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林地、林木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将《鸡西地区林木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林地补偿费适用《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调整后鸡西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鸡政发〔2010〕46号)。

   二、林木补偿费适用《鸡西地区林木补偿标准》。

   三、林地、林木补偿资金直接支付给被占用征收林地、林木的单位和个人。

   四、被占用征收林地范围内砍伐的林木,交林木所有者。

   五、临时使用林地期限为1年的,按征收或占用林地补偿标准的10%执行;临时使用林地期限为2年的,按照征收或者占用林地补偿标准的20%执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9日  

鸡西地区林木补偿标准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林地、林木补偿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政发〔2014〕14号)要求,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只适用于征收、占用或者临时使用林地范围内林木补偿,不适用林权抵押、林木转让等定价标准。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范围只限鸡西地区地方林业,除森工、农垦以外的地方国有、集体、个人、社会团体、企事业所属林业拥有的法定森林或者林木。

   第四条人工林平均补偿标准

   (一)人工用材林木平均补偿标准

   1.树木胸径5cm以下(不含5cm),补偿费20元/株;

   2.树木胸径5—10cm(不含10cm),补偿费30元/株;

   3.树木胸径10—15cm(不含15cm),补偿费40元/株;

   4.树木胸径15—20cm(不含20cm),补偿费50元/株;

   5.树木胸径20—30cm(不含30cm),补偿费60元/株;

   6.树木胸径30cm以上,补偿费70元/株;

   7.营造林成本高、生长慢的红松、云杉、黄菠萝、水曲柳、胡桃楸等树木补偿标准比照平均标准提高20%;

   8.未成林造林地林木按照每亩3000元补偿。成活率85%以下(不包括85%)、45%以上(包括45%),每亩补偿2000元;45%以下适当补偿。

   (二)薪炭林按用材林补偿标准执行,灌木按每墩30元补偿。

   (三)人工防护林平均补偿标准按人工用材林补偿标准提高50%。

   (四)人工特种用途林按人工用材林补偿标准提高1倍。

   第五条 苗圃地苗木补偿标准按苗木市场价格提高10%。

   第六条 经济林树木补偿标准

   (一)补偿标准。被征用林地上栽植期在1年以内的树木,补偿苗木费、栽植费及养护费。经济林树木在被征用林地上栽植期1年及以上的,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1.葡萄树。1—2年生树木,每株补偿5—15元;3—5年生树木,每株补偿20、35、50元;6年及以上生树木,每株补偿70元。

   2.苹果树。1—3年生树木,每株补偿6、9、12元;4—5年生树木,每株补偿40、50元;6—8年生树木,每株补偿60、70、80元;9年及以上生树木每株补偿100元。

   3.梨树。1—5年生树木,每株补偿5—25元;6—8年生树木,每株补偿30、40、50元;9年及以上生树木每株补偿100元。

   4.苹果梨、龙凤果。1—3年生树木,每株补偿10、15、20元;4—5年生树木,每株补偿50、60元;6—8年生树木,每株补偿70、80、90元;9年及以上生树木每株补偿100元。

   5.李子树、杏树。1—3年生树木,每株补偿6、9、12元;4—5年生树木,每株补偿20、40元;6—8年生树木,每株补偿60、75、90元;9年及以上生每株补偿100元。

   6.海棠树、沙果树(含K9、123果、大秋、黄太平)。补偿标准参照本标准苹果树补偿标准下浮10%;毛樱桃树补偿标准参照本办法李子树补偿标准下浮30%;草莓每平方米补偿20元。

   7.沙棘树。1—3年生树木,每株补偿10—30元;4—5年生树木,每株补偿40—50元;6年及以上生树木每株补偿50元。

   8.蓝莓、蓝靛果忍冬、黑加仑等低矮经济林树木。1—3年生树木,每株补偿10—30元,4年及以上生树木每株补偿40元。

   9.大榛子。1—3年生树木,每株补偿50、70、90元,4年以上生树木每株补偿100元。

   10.红松坚果林。1—3年生树木,每株补偿20、30、40元,4—6年,每株补偿60、70、80元,7年以上每株补偿100元。

   上述经济林树木单株补偿标准是我市恢复同类树种树木整地、苗木、造林、管护等重置成本的5倍。

   (二)经济林树木栽植密度

   1.葡萄树。每公顷栽植密度不超过3300株。

   2.苹果树。每公顷栽植密度不超过2200株。

   3.梨树。每公顷栽植密度不超过830株。

   4.苹果梨、龙丰果、海棠、沙果。每公顷栽植密度不超过1000株。

   5.李子树。每公顷栽植密度不超过1600株。

   6.杏树。每公顷栽植密度不超过1000株。

   7.沙棘树。每公顷栽植密度不超过1100株。

   8.蓝莓、蓝靛果忍冬及黑加仑。每公顷栽植密度不超过5000株。

   9.大榛子。每公顷栽植密度不超过1600株。

   10.红松坚果林。每公顷栽植密度不超过1100株。

   对被征用林地上经济林年产量及补偿标准有异议的,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为准。

   第七条天然林林木补偿标准

   (一)用材林林木补偿标准按照人工用材林树木平均补偿标准提高20%补偿。

   (二)生态林(不包括特用林)补偿标准按照人工用材林补偿标准提高1倍补偿;针叶树种及三大硬阔补偿标准按照人工用材林补偿标准提高2倍补偿。

   (三)特种用途林和其他珍贵树木补偿标准按照人工林补偿标准提高3倍补偿。

   (四)天然灌木林林木补偿标准按照每亩2000元标准补偿。

   第八条本补偿标准有效期为2年,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