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坟上村的213.9亩土地因两份文件产生争议,一份是郑州科技学院与其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另一份是郑州科技学院出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这让当地农民惶惑不解,究竟这块土地是租出去了还是被征用了?被征用了为何要继续履行租赁协议内容、按期支付租赁费用?被征用了为何村干部及村民皆对此不知晓、亦未经过村民大会的讨论和同意?这一切疑问源于明暗两种操作导致。
郑州科技学院因办学需要,租赁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坟上村的213.9亩土地(2001年至2008年先后共租赁土地亩数),签订土地租赁协议,该协议上显示租期三十年,租金按每亩每年小麦1400斤支付实物或按当年国家保护价一等小麦价格计算支付现金,交款时间为每年6月25日之前。履行正常的协议因有村民租赁几亩土地用于建设厂房而被郑州科技学院告上法庭,原因是侵权,而随后出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让村民大跌眼镜,证上显示的土地位置和面积等信息同租赁协议上的基本吻合,这就是说村民认为租赁出去的土地被征用了,而村民和村委会对此毫不知情。
未经村民大会讨论、未告知征用实情、实际在履行土地租赁协议,这些事实让当地村干部和村民无法接受。究竟这种情况如何处理,而当地农民如何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途径进行了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基于以上法律规定,划拨土地的基本条件是土地为国有土地,因此集体土地是不能进行划拨的。若想将集体土地划拨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将集体土地征收转为国有土地方方可进行划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由上列相关法律条款的规定可知,如果集体土地需要转为国有土地,需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转换,并进行公告、征求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郑州的此种做法明显是违规的,对此,当地村民可申请撤销授予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以维护其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