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重要内容,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对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尤其是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具有重要意义。
一、不动产和不动产登记
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将分散在国土、房管、农牧、林业等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能整合到一个部门,承担不动产统一登记。
二、不动产登记的程序?
我国的不动产登记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审核和登簿发证四个步骤。申请是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的进行登记的请求。一般来说,当事人不申请,登记机构不得办理登记。
三、不动产登记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3、相关的不动产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条例规定的材料。
四、办理不动产登记要多久?
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进行初步审查。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不动产登记,登记些什么?
1、集体土地所有权;
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3、森林、林木所有权;
5、建设用地使用权;
6、宅基地使用权;
7、海域使用权;
8、地役权;
9、抵押权;
10、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六、哪些情况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
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如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2、未按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土地价款的;
3、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申请登记的;
4、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5、无合法用地批准等土地登记申请要件的;
6、对经营性用地没有按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的;
7、协议出让地价低于出让底价的;
8、违反规划改变土地用途的;
9、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而设定抵押的;
10、异议登记期间未经异议登记权利人同意,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的;
11、查封登记解除前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等。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对有权属争议的土地,应该在依法解决争议之后进行登记。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包括超过耕地、草地、林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海域使用权的期限;地役权的期限;抵押权的期限等。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七、不动产登记后,谁都可以查询吗?
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依法查询、复制相关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八、《不动产权证书》有什么作用?
我国历来有对不动产权利人颁发权利证书的传统,《不动产权证书》就是新时期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给权利人颁发的统一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对于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规范登记行为等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权利人申请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表明了权利人的不动产权利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权利人也能够根据证书记载的内容,及时便捷地掌握自己的不动产财产状况,有效便捷地开展有关交易,保护和实现自己的不动产合法权益。同时,发证是不动产登记的一个重要环节,《不动产权证书》要发放到权利人手中,证书发放的及不及时、记载的准不准确,对登记机构也是一种监督,有利于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不动产权证书》也是重要的不动产权属来源材料,是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必备材料,能够辅助登记机构审查登记的内容,提高登记质量和效率。
《不动产权证书》的内容根据登记簿的记载填写,如果证书和登记簿记载不一致,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簿确有错误外,应以登记簿为准。
九、《不动产权证书》上为什么有使用期限?
1990年出台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基础上,建立了以出让、转让、抵押等为主要方式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权设置了一定的使用期限。土地的使用期限是土地使用权的重要内容,《不动产权证书》就应该记载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证书上的“使用期限”指的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的使用期限,不是指房屋所有权的期限,房屋所有权不存在使用期限的问题。同时,在证书上设置“使用期限”,能够让权利人清楚了解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等权利的起止日期,便于保障转让、抵押等交易安全;也能够方便权利人在权利到期时及时办理续期,保障合法权利。
十、《不动产权证书》上为什么没有具体的不动产类型?
在我国,不动产的种类比较繁杂,有土地、海域、房屋、森林、林木、草原、水域、滩涂等。分散登记时期,基本上每一类不动产都有相应的登记体系和证书样式,造成了证书种类繁多,既不经济,也不方便。统一登记后,需要将原来各类不动产证书记载的内容集成到一本证书上记载。考虑到证书的统一适用性,证书在内容设置上规避了具体的不动产类型名称,提炼出了原来各类证书上的一些共同性内容,比如权利人、共有情况、坐落、不动产单元号、用途、面积等。《不动产权证书》设置了“权利类型”栏,具体的不动产类型在颁发证书时,可以通过“权利类型”的填写体现出来。权利人通过“权利类型”,能够清楚地看到权利人拥有的不动产及其权利种类。比如,权利人拥有一套商品房,则在“权利类型”中可以看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权利人土地权利和房屋所有权的权利性质、用途、面积以及土地权利使用期限等,在“权利性质”、“用途”、“面积”、“使用期限”中可以看到对应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