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
林女士(化名)因邻居王某(化名)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超用地规划建设民宅,向区政府主管部门投诉。区政府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对林女士反映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王某确实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超用地规划建设民宅的行为,遂向王某发出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但之后,王某一直未予整改。3个月后,区政府主管部门以王某未办理规划手续擅自建设民宅为由,向王某作出“责令按规划部门要求整改后,补办规划审批手续和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函告林女士,已要求村委会对郑某进行教育劝导,并向王某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但由于收到投诉时,该违建房屋已完工并入住,且在农村不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就直接建房的情况较为普遍,因此不适宜强制拆除,已责令王某自行整改,并到相关部门补办规划许可手续。林女士认为区行政主管部门未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执法,而且责令整改也没有设置整改期限,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遂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上级主管部门经核查,发现区行政主管部门对王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依据王某未办理规划手续,擅自违法建设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和第六十四条作出,但对该案情形为何认定为“不对规划实施造成影响”而不是“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区主管部门未能提供充分依据。为作出公平、公正的判断,上级主管部门向同级规划主管部门发函征求意见,得到答复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根据规划部门的意见,上级主管部门向区行政主管部门发出责令改正通知,要求其撤销对王某的原行政处罚决定,重新作出处理。
分析:
1、在接到村民投诉后,区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了积极的调查处理,说明区主管部门能够实事求是,按照职责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但是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区行政主管部门表现出“农村不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就直接建房的情况较为普遍,因此不适宜强制拆除”的想法,与法治精神和依法行政的要求有悖。
2、区行政主管部门在没有准确判断违法情形,且未向专业部门征求意见的情况下,凭经验和主观意愿对王某作出“责令按规划部门要求整改后,补办规划审批手续和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法律依据不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