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贷款好贷不?“被贷款”事件,为何发生在
农村?追问一如此大范围的“被贷款”,为何只能发生在农村?
大面积的贷款造假,到底是个人化的盗取、挪用与欺诈犯罪,还是群体共谋或曰行业潜规?无论属于哪一种情况,其实都直观折射了
农村金融业失范、失序的现实。一方面,诸如农信社等农村金融机构,其往往内部业务杂糅、板块区隔模糊,这种宽松、随意的管理风格天然隐患重重;另一方面,农村金融市场整体性的欠发达,加之政策面给予涉农贷款的诸多优惠,这客观上也激励了“投机者”里应外合从中渔利。
可以说,如此大范围的“被贷款”,只能发生在农村地区。这是因为,
农民群体甚少会涉及借贷业务,同时其金融信用意识也相对薄弱,用其身份或资料冒名贷款,事发败露的概率要小很多……发生在天镇县的事件,虽然只是极端的个案,却也直观暴露了农村金融的蛮荒生态,以及金融支农、贷款支农等善意政策或被算计、被错用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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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二从执行到审核、从管控到监督,缺位了多少正常的制度约束?
从山西天镇县“被贷款”事件来看,当地信用社信贷程序之谬可谓令人发指。一般的商业金融贷款,都要面审、面签,可人没出现过、签字也是伪造的,如此的批量贷款竟在天镇县就这样发下去了。从执行到审核、从管控到监督,缺位了多少正常的制度约束?这种事情调查起来也并不复杂,核查签名应该就能水落石出,面对疑似数百人“被贷款”,当地银监部门却只是责成“自查”、警方亦没有立案,是不是太不尽责了?
农村信用社资金总量也许“不足挂齿”,但牵涉的多是千千万万农户的血汗钱,关系到
农业发展、农民生计、农村稳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年报2013》显示,2013年末,全国农信社、农商行和农合行法人机构数共2393家,占全国银行业法人机构数的60.6%,可见,在金融混改如火如荼的背景下,关注农村金融安全、监管好基层信用风险,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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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三一个波及数十人的“被贷款”事件,谁该为此事负责?
谁该为此事负责,毫无疑问负责批发贷款的当地信用社负有直接的责任。但糟糕的是,一面是当地公安认为这些钱单笔资金都不足百万且尚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以上不能立案。另一面是,山西太原银监局要求事发地信用社自查,若查出有违法情况也只能让公安处理。至此,一个波及数十人的“被贷款”事件陷入了处理僵局。
从法律上来看,破除僵局的关键在于当地公安机关的介入。一则,事发地信用社自身深陷其中,为执法公正不宜仅由他们自查。二则,所谓立案需发放贷款达百万以上或直接造成经济损失20万以上,事实上根据的是2010年颁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中第四十二条: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立案标准“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与“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从原文来看,这个规定并未要求单笔贷款金额达百万以上,而现在“被贷款”的农民有50多人,累计金额达200万元,已经符合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