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浅谈农村土地承包案例合同效力,农村土地承包案例,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土地新闻
2003年11月1日,廖某作为乙方与甲方村民李某、邓某、陈某签订一份
租赁土地协议书。协议约定甲方将其集体所有的约700亩
土地出租给乙方廖某,租期20年。甲方签字人为村民李某、邓某、陈某。协议上有村委员会及镇人民政府盖章,但出租该
土地未经甲方村民集体决议同意。《租赁土地协议书》上的签字人李某、邓某、陈某不是村民推选的代表。协议签订后,乙方廖某在租赁的土地上种植桉树,并于2013年将桉树全部砍伐。租赁期间乙方每年向村民发放租金。2013年12月21日,甲方与丙方刘某签订《山地承包合同》,将上述租赁
土地承包给刘某。双方由此发生纠纷,甲方认为乙方签订的《租赁土地协议书》未经集体同意,认为乙方与甲方村民李某、邓某、陈某签订的《租赁土地协议书》无效。乙方认为该土地已租赁长达十年,村民每年都收取租金,视为对该协议的追认,合同应属有效合同。同时,乙方认为甲方与丙方签订的承包合同未经镇人民政府批准,属于一地两租,损害了乙方的利益,应为无效合同。为此,甲方及乙方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对方签订的合同无效。
【法理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
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乙方不是甲方集体村民,承包
集体土地应经集体同意。甲方签字人李某、邓某、陈某也不是村民代表,在既不召开村民大会也不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情况下,无权代表甲方将集体土地出租给乙方,因双方签订的协议违反了“民主议定程序”这一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
【管析】
但本案的争执焦点在于,村民每年领取租金的行为,是否可视为默认或者是追认行为。乙方承包土地长达十年之久,甲方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提出诉讼,是否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发包方将
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因甲方与丙方签订的承包合同未报镇人民政府批准,该合同是否无效,或者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土地承包合同是否有效,如果单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必须符合两个生效要件,第一、需经集体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第二、需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两个要件缺一不可。
乙方与甲方村民李某、邓某、陈某签订的《租赁土地协议书》违反了“民主议定程序”这一法律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故原告起诉并未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因此,双方签订的《租赁土地协议书》属于无效合同。甲方与丙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虽经甲方集体决议通过,但并未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属于未生效的合同。
以上论述仅为本文观点,但在理论界和司法界,对上述问题仍存在争议,审判实践中也不统一。现
土地流转频繁,类似纠纷较多,急需制定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