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粮发[2018]99号),从即日起按规定公开挂牌收购最低收购价小麦,《预案》执行时间至2019年9月30日。
等级 | 价格 (元∕斤) | 容重 (克∕升) | 不完善粒(%) | 杂质(%) | 水分(%) | 色泽 气味 | |
总量 | 其中: 矿物质 | ||||||
一等 | 1.16 | ≥790 | ≤6.0 | ≤1.0 | ≤0.5 | ≤12.5 | 正常 |
二等 | 1.14 | ≥770 | |||||
三等 | 1.12 | ≥750 | ≤8.0 | ||||
执行最低收购价预案收购的小麦,应为2019年生产且符合三等及以上国家标准,符合食品安全指标。四等及以下的粮食由地方政府组织引导实行市场化收购。 | |||||||
增扣量 项目及规定 | 水分 | 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但低于标准规定指标2.5个百分点及以上时,不再增量;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00%。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 | |||||
杂质 | 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5%。低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 | ||||||
不完善粒 | 不完善粒含量高于标准规定的粮油,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1个百分点,扣量0.5%;高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量;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量。不完善粒超过8%的小麦,不列入最低收购价收购范围。 | ||||||
备注 | 增扣量项目执行国粮发[2010]178号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