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问题
(一)流转机制不够健全,操作流程不够规范。
由于缺乏明确的政策和法律规定,江门市土地流转市场还不完善,缺少土地流转服务平台,流转信息不畅,农户对土地流转对象与范围选择余地小,流转形式以出租、转包和入股为主,相当一部分流转还是在邻里和亲戚之间进行,处于自发、分散、无序状态,难以通过有效的流转实现农地资源的优化配置。特别是发生在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通常采用口头协议的方式私下进行,为日后土地纠纷留下隐患。
(二)土地成片流转困难,业主开发难成规模。
有些农民思想观念不够解放,同时对有关政策法规理解不透,担心土地流转后会丧失土地的承包权,失去生活的基本依靠,加上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下,土地分户经营形成分散性、随意性的特点,造成业主在实施土地规模流转时,往往因为一户或几户承包户不能谈妥,导致土地规模化流转难以实现,制约了规模农业经济的发展。
(三)服务意识有待增强,管理力度仍需加大。
国家免征农业税及一系列支农惠农强农政策实施以后,江门市农村代耕农、农村土地流转纠纷、征地款分配等“维权”问题逐步显现出来。虽经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努力调处而有所改善,但仍存在不少难题。如何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程序和手续,营造廉洁高效的服务环境;如何加大对土地流转制度的宣传力度,积极引导,使土地向业主集中成为农民的自觉行动;如何使土地流转管理工作机构人员及经费投入与面临的艰巨任务相适应等问题都应引起重视并加以解决。
(四)发展效益农业与粮食种植存在矛盾。
江门市土地流转的绝大部分土地都是用来发展效益农业,用于粮食种植的只占很少一部分。但保证一定的粮食生产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国家稳定的重要前提,如果流转土地全部用于非粮食生产,会对保证国家的粮食安全造成一定影响。因此,如何有效地激励土地流转进行粮食种植是需要认真考虑的一个问题。
(五)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其他问题。
一是截留、挪用农村土地流转收益,损害农民利益。二是随意变更甚至撤销农户的承包合同,强迫承包农户集中流转。三是借农村土地流转,改变农村土地农业用途。四是一些村委会、村民小组及农户与代耕户签订低价流转合同,未曾考虑到土地的升值问题,容易引起合同纠纷。
二、有关建议
(一)健全土地流转制度,规范土地流转行为。
进一步稳定土地承包经营关系,完善土地流转的档案规范管理。加强土地流转各个环节的管理指导,保障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规范、有序进行。进一步加大对有关政策法律规定的宣传力度,消除农民的误解,引导农民打破小农经济意识,主动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促进土地流转与优势产业开发相结合,实行相对集中、连片开发、规模经营,不断发挥规模经营效应。
(二)大力发展镇村经济,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
要使土地流转速度加快、规模增加,实现土地集中成片流转,必须鼓励和支持符合产业政策的乡镇企业发展,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和服务业,有序引导镇村二、三产业载体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大力实施“千企扶千村”就业工程,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再就业,达到“培训一人、转移就业一人、脱贫一户、提高一家收入”的效果。
(三)建立耕地保护基金,切实保证粮食生产。
按照“谁耕种,谁受惠”的原则落实种粮补贴等惠农政策,同时,探索建立以粮食生产为基础的耕地保护基金,对进行规模经营的粮食种植行为给予财政补贴,既保护粮食种植者的积极性,又促使一批流转土地加入生产粮食的行列。
(四)积极引导土地流转,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在土地流转中,必须始终坚持平等协商、自愿有偿、流转期限不超过原承包合同规定期限、以及不改变所有权和土地农业用途等原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操作,不搞硬性流转,切实保障农户的合法权益。政府不应过深地介入到土地流转的经营活动中去,而应为土地流转双方提供信息沟通、法律咨询、价格评估、合同签订和鉴证、矛盾纠纷调解处理等服务。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欧广源在江门调研农村土地流转情况时指出,农村土地的流转是“流则活,不流则不活”。只要我们严格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三不得”原则,尊重农民的意愿和创造性,鼓励他们积极探索土地流转的有效形式,由此,“农村、农业、农民”就一定能转出一片艳阳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