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简介: |
转让方为江西省投资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为南昌市省府大院北二路121号建设大厦十四楼,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 本次转让标的为大城开发区仙湖别墅区一期第32栋别墅房产,总建筑面积为241.42平方米,共二层,建筑结构为砖混。 本次转让标的范围以江西中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编制的赣中审房评字[2015]第033号资产评估报告为依据,本标的评估价值人民币1,052,600.00元。 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为人民币105.3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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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项揭示: | 1、本次挂牌转让标的以现状转让,具体交付以现场查勘实物为准。意向受让人应认真咨询、看样、核实,明确转让标的的现状和可能存在的瑕疵。如建筑面积与房管部门实测面积有出入的,以房管部门的数据为准,但不影响成交价。 2、本次挂牌转让标的中已办理房产证、无土地证,受让人成功受让后须自行办理房产及土地相关权证的过户等手续,权证变更过程中涉及的办证风险、手续由受让人承担,产权过户涉及的所有税费均按照当地房管局的交易要求由转让方和受让人各自承担,转让方协助提供相关文件资料。3、以下所列事项来源于江西中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赣中审房评字[2015]第033号资产评估报告:本次评估对象为位于大城开发区仙湖别墅区一期第32栋别墅房产,总建筑面积为241.42平方米,共二层,估价对象建筑结构为砖混,该房屋目前空置,无人居住,使用维护状况较差。 本次挂牌转让标的的重大事项揭示及瑕疵详见江西中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赣中审房评字[2015]第033号资产评估报告。 | |||
| 转让基本要求: | 1、本次挂牌转让标的挂牌期自2015年8月31日至2015年9月21日17:30时止,意向受让人须在挂牌截止时间内向江西省产权交易所提交书面受让申请,挂牌期满后2个工作日内,江西省产权交易所对已报名的意向受让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人发送资格审查通知书。意向受让人须按通知书的要求交纳10万元人民币交易保证金至江西省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否则取消其竞买资格。 2、挂牌期满后,如只有一名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人按通知书的要求交纳了交易保证金,可确定为受让人,受让人与转让方按照挂牌公告要求直接签订《江西省产权交易合同》;如有两名以上(含两名)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人按通知书的要求交纳了交易保证金,则采用拍卖的方式确认受让人,受让人确认后还须向拍卖公司支付成交价5%拍卖佣金,拍卖相关事宜另行通知。 3、受让人一经确定,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计利息)即转为定金,受让人须在被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江西省产权交易合同》,并须在交易双方签订本产权交易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标的转让价款,定金不计利息冲抵部分转让价款,但定金性质不变。标的全部转让价款一律付至江西省产权交易所开设的独立结算账户,根据有关规定统一实行进场结算。若受让人未按上述要求支付完毕上述款项或履行相关义务,即视为受让人违约并自愿放弃受让资格,其交纳的定金及已支付的转让价款均不予退还,所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自行终止,转让方有权另行处置本标的。未成交者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买受人确定后三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退还。 4、本次产权转让过程中: ①产权交易手续费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50%,于受让方确定后五个工作日内买卖双方向省产权交易所交纳; ②产权交易佣金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5、本项目挂牌公告期间为对转让标的实施尽职调查期间,转让方对意向受让人实施的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意向受让人通过资格审查并缴纳全部交易保证金后,视为意向受让人对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 | |||
| 受让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 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和支付能力; 2、受让人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中国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 |||
|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 为保护转让方和真实意向受让人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人一旦通过资格审查且缴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非转让方原因,当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人所缴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扣除的交易保证金除去江西省产权交易所的交易组织费用和经纪会员的佣金后,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金:(1)意向受让人存在不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意向受让人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存在虚假、不真实、不完整、不具有效力、不符合要求等情形;(2)意向受让人通过资格审查且缴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3)产生两家以上(含两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人时各意向受让人均未按江西省产权交易所通知的时间参加拍卖竞价的;(4)在拍卖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人均不应价的;(5)意向受让人在被确定为受让人后3个工作日内未与转让方签订《江西省产权交易合同》的;(6)转让方、受让方签订《江西省产权交易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受让方未付清标的全部转让价款的;(7)其他违反转让要求的情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