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的名称 | 东乌珠穆沁旗钨矿采矿权及部分资产转让 | ||
| 项目编号 | SW2015R04792945-01-OT | 挂牌价格(万元) | 10094.6729 |
| 首次登载报刊 | 北方新报 | 挂牌公告期 | 20个工作日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15-09-02 | 挂牌期满日期 | 2015-09-30 |
| 标的所在地区 | 内蒙古 锡林郭勒盟 | 标的所属行业 |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
| 一、转让方承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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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转让方现委托内蒙产权交易中心按本申请书的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内蒙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 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 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 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以及 内蒙产权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 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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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标的基本情况 | ||||||
| 标的名称 | 东乌珠穆沁旗钨矿采矿权及部分资产转让 | |||||
| 标 的 基 本 情 况(可另附表) | ||||||
| 其他 | 名 称 | 采矿权及部分资产 | 数量 | 205 | ||
| 评估值(万元) | 10094.6729 | 确认底价(万元) | 10094.6729 | |||
| 资产评估核准备案情况 | 评估机构 | 锡林郭勒资信资产评估事务所、赤峰大福资产评估事务所 | ||||
|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 ||||||
| 评估基准日 | 2015-06-02 | |||||
| 内部决议情况 | 内部决议方式 | |||||
| 重 要 信 息 披 露 |
1、意向受让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情况,标的状况以实际情况为准,数量以资产清单为准,请各意向受让方与当地房产、国土、矿管、规划等相关部门沟通,了解受让及权属变更过程中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判断项目风险及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并判断是否具备受让标的的主体资格,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2、东乌珠穆沁旗钨矿始建于1971年,2009年停产,至今已停产六年。本次转让资产中,采矿权评估价值为8025.2万元。采矿期限为2009年7月26日至2029年7月26日。 3、本次转让涉及的房屋建筑物,未办理房产证,具体面积及相关情况请查阅评估报告;本次转让不包括土地使用权,涉及的土地无土地使用权证且转让方无法提供土地使用权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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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转让方基本情况 |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东乌珠穆沁旗钨矿 | |||
| 注册地 | 东乌珠穆沁旗乌镇乌珠穆沁南路 | ||||
| 注册资本 | 550万元 | 企业性质 | 国有企业 |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经济类型 | 国资监管机构/政府部门 | ||
| 组织机构代码 | 11624037-2 | 所属行业 |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名称 | 东乌珠穆沁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 国资监管机构地区代码 |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政府 | ||||
| 批准文件文号 | 东政字[2015]190号 | ||||
| 批准文件类型 | 批复 |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 主要交易条件 | 转让标的名称 | 东乌珠穆沁旗钨矿采矿权及部分资产转让 | ||||
| 挂牌价格 | 10094.6729万元 | |||||
| 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支付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对标的进行充分、谨慎地调查、了解和选择,成交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或者以标的数量与清单不符、房产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2、如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的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通过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3、本次转让可采取分期付款支付方式,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交易服务费和不低于交易价款70%的首付款交纳至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剩余款项,受让方应在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付至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须向转让方提供合法担保,并在交易合同签订时签订担保合同,办理相关手续同时须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分期付款期间的利息。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不低于70%的首付价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扣除转让方的交易服务费后,将剩余价款转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4、受让方须在交纳首付款及交易服务费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完成实物资产及相关资料的交接(本公告中所有出现的“交接”是指不包括相关权属证书变更的实物资产交割时点,下同),相关权属证书变更不受此限。剩余交易价款到账且转受让双方出具交接完毕的书面说明后3个工作日内,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向转让方转付剩余交易价款。 5、交接前,转让方承担已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暖、气等费用)。 6、转让方负责资产交接前的保管工作,在交接前所发生的标的毁损、灭失等一切风险由转让方承担。交接后的一切风险由受让方承担。 7、本次转让涉及矿业权权属变更的,应按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要求,履行矿业权公示、鉴证和权属变更程序。涉及其他资产权属变更的,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变更程序。 8、本次转让所涉及的税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分别承担。 9、转让方负责提供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变更《采矿权许可证》的相关资料,受让方自行办理权属变更,转让方提供必要协助,受让方须承担办理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 10、本次转让不包含土地使用权,受让方须自行了解相关情况,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受让方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须缴纳土地出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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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内资企业法人。 , 2、 意向受让方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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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的设定 | ||||||
| 金额 | 应交纳交易保证金 3000 万元 | |||||
| 交纳时间 | 挂牌公告期内交纳 | |||||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 是否交纳过户保证金 | 否 | |||||
| 过户保证金金额 | ||||||
| 保证内容 | 为保护转让方及真实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在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扣除转受让双方交易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 (1)被确认受让资格的意向受让方均未参与网络竞价的; (2)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3)受让方在竞价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未将签字盖章的《竞价结果通知单》递送至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4)被确定为受让方后10个工作日内无故不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付清成交价款的。 | |||||
| 处置方法 | 1、意向受让方保证金交纳后如协议成交,该保证金部分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如进入竞价环节,则转为竞价保证金。2、意向受让方通过网络竞价程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已交纳的保证金部分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未能确定为受让方的,在网络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由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无息退还保证金。 | |||||
| 保证金及价款结算账户 |
收款单位: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华夏银行呼和浩特分行营业部 账号:5830200001819100031131 行号:3041910019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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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挂 牌 信 息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发布终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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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方式 | 挂牌转让 | |||||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 ||||||
| 标的附加信息 | ||||||
| 其他附件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