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转让 价格 184.74万元
  • 系统编码 JTB13412
  • 流转方式 转让
  • 流转年限 60
  • 土地用途 城镇住宅用地
  • 面积(平方米) 87
  • 预授信额 暂无
联系看地 客服热线:400-878-4566服务时间:(9:00~18:00) 所在地区:广东省

土地信息

  • 土层厚度:不详
    防洪排涝能力:不详
  • 土壤质地:不详
    土地用途:城镇住宅用地
  • 机械化度:不详
    流转用途:其它
  • 灌溉水源:不详
    配套设施: 不详

其他说明

项目编号  G313GDA000078 项目名称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坊里巷)82号楼1806房
挂牌期满日期 2015-09-01 挂牌价格 184.737 万元
项目类别 实物资产类 行业分类 房地产 
项目地点 广州市

项目详细





项目编号

G313GDA000078

转让标的名称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坊里巷)82号楼1806

挂牌价格(万元)

¥184.737

挂牌期

20131203日至20131230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基本情况

权属人

粤港汽车运输联营有限公司

位置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坊里巷)82号楼1806

权属证明

穗房地证字第0313949

用途

住宅

结构

钢筋混凝土结构

建设年月

 

建筑面积(㎡)

87.97

标的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

评估机构

广东中广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日期

2013114

评估基准日

2013430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万元)

¥160.5013

资产项目分类

实物资产

转让形式

整体

资产所有制

国有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直至征集到合格意向受让方。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挂牌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协议转让。按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通知的时间、地点直接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住所(地址)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

监管机构(部门)

持有资产所有权比例

本次资产所有权比例

粤港汽车运输联营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6312KL

2500万元港币

郭俊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00%

100%


资产转让行为内部决议

转让方内部决议

粤港汽车运输联营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董事会决议(一)

资产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主管部门

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文号

粤交集投【201382

受让方应当具备的条件

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受让方应履行的义务

   1.如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但拒绝在30天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且转让方有权对标的房产另作处置。

2.标的房产按现状交易。意向受让方参加受让报名前可通过现场勘查自行对标的房产情况负责,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资产结构、性能、价值及资产的其他情况。意向受让方放弃对标的房产现场勘查的,不影响其按本义务及其他相关文件承担相应责任,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风险。

3.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签署资产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房产转让款支付至南方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号,否则视为违约,已经缴纳的房产转让款不予退还,且转让方有权对标的房产另作处置。

4.受让方交纳完毕全部交易价款之日起30天内,受让方自行办理转让标的相关过户手续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风险,转让方予以必要的配合。

5.关于本次转让产生的税费、规费、处理转让标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挂牌交易产生的交易双方应承担的交易服务费和竞价服务费等费用),及受让后与转让标的交付、确权相关的税费、规费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存在的与交付、过户、办证相关税费、规费以及其他费用,但下述第6点所述的税费除外)等由交易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

6.本次转让可能存在与转让标的相关的历史欠费(包括但不限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其他未缴税费、规费和物业管理费等转让方历史欠费等)等,该费用不限于转让方已经披露费用,转让方未披露但与转让标的相关的税费、规费及相关费用应由转让方承担部分也由受让方自行了解、自行承担。

7.受让方自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之日次日起承担转让标的应负担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

8.受让方必须承诺受让方用来竞买本标的的资金来源正当、合法。

9.受让方须承诺已知悉并执行《关于贯彻住建部等部委宏观调控政策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穗国房字[2010]1311号)、《关于严格执行我市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穗国房字〔20101313号)、《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13号)、《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广州市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穗国房字〔2011156号)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穗府办〔201344号)等限购政策文件的有关规定,并已自行确认完全符合相关限购政策文件的要求。如因不符合相关限购政策规定而导致无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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