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标人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合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中标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中标人承担。
2、中标人使用上述房屋不得从事餐饮、汽车维修(含洗车)、油漆、娱乐、电玩、台球、废品回收、烟花爆竹、美容、美发、网吧、宾馆、洗浴等行业,不得在上述房屋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和易爆物品,不得从事产生烟尘、粉尘、废水、噪声、刺激性气味等污染的经营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