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农村危房要这样改,新建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人均13平方米

聚土网 2018-07-26 16:52
摘要:为进一步健全我区脱贫攻坚政策体系,做好与中央脱贫攻坚政策有效衔接,更好地满足脱贫攻坚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结合广西自治区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完善我区脱贫攻坚有关政策。其中,农村危房改造新建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人均13平方米。

为进一步健全我区脱贫攻坚政策体系,做好与中央脱贫攻坚政策有效衔接,更好地满足脱贫攻坚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结合广西自治区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完善我区脱贫攻坚有关政策。其中,农村危房改造新建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人均13平方米。


调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脱贫攻坚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原则上,农村危房改造新建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人均13平方米;


4人及4人以下农户(不含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危房改造新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


5人及5人以上农户农村危房改造新建住房建筑面积不宜超过人均18平方米。


无自筹能力、由财政全额补助的农户农村危房改造新建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


关于《脱贫攻坚移民搬迁实施方案》


纳入中央和自治区搬迁补助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以公寓房安置的,以户为单位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5平方米;


以“一户一宅”方式安置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80平方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5平方米。


严格区分住房与产业用房,凡是以“一户一宅”方式安置的,产业用房只能在城镇、产业园区、旅游景区和重点特色村镇的安置点规划建设,其他安置点不允许规划建设。


人均建(购)房成本控制在4万元以内。


超过标准建设增加的投资,自治区不负责筹措,由项目县人民政府自行解决。


建档立卡搬迁人口每人自筹建房资金不超过0.25万元。


属于人口较少民族搬迁对象的,在自筹额度内每人降低0.1万元;属于安置到边境0—3公里的免除自筹资金;确实无力自筹建房资金的农村特困人员、孤儿、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的低保贫困户,经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可免除自筹部分。非建档立卡搬迁人口每人自筹建房资金不少于1.25万元。


调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三五”全区脱贫攻坚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自治区本级和百色、河池市及片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按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量的20%以上;


贺州、来宾、崇左市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按15%以上;


其他县(市、区)按10%以上增列专项扶贫预算。


调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扶贫办关于加快推进屯级道路等四类脱贫攻坚项目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屯级砂石路。原则上路基宽度不小于4.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3.5米,面层砂石厚度不小于12厘米,压实砂石基层厚度不小于10厘米;平面转弯半径不小于15米;最大纵坡10%以下;合理设置涵洞、边沟等排水设施和错车道;临崖、临水、急弯等危险路段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屯级硬化路。原则上路基宽度不小于4.5米,硬化路面宽度不小于3.5米,面层水泥厚度不小于15厘米,压实砂石基层厚度不小于10厘米,平面转弯半径不小于15米;最大纵坡10%以下,两边培路肩宽各0.5米;合理设置涵洞、边沟等排水设施和错车道;临崖、临水、急弯等危险路段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扶贫产业开发项目。主要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以及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的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大户、家庭农(林)场等经营主体实施的产业项目扶持,重点扶持县级“5+2”个、村级“3+1”个特色产业项目,包括种养类和非种养项目两类。


调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脱贫攻坚8个实施方案有关政策的通知》


关于《脱贫攻坚水利基础设施实施方案》


到2020年,加快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十三五”规划,再解决约47万贫困人口饮水不安全问题,全区54个贫困县农村集中供水率总体达到83%以上(含本数)、农村自来水普及率总体达到80%以上。


关于《脱贫攻坚教育帮扶实施方案》


支持中职学校布局调整后仍保留县级职中的县办好1所新型中等专业学校,到2020年基本达到国家和自治区办学标准。


鼓励各地探索开展商业健康保险。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城乡医疗救助补助后,通过财政补助、商业健康保险等措施,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实际报销比例提高到90%以上(含本数),大病、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实际报销比例提高到80%以上(含本数),所需经费由各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