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石家庄:2018年农机深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聚土网 2018-07-26 16:46
摘要:日前,石家庄市栾城区政府印发了关于2018年农机深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深松作业可以连年或隔年实施。同一地块一年内重复深松作业的只能享受一次作业补贴。作业范围包括全区所有适宜开展农机深松作业乡村。农机深松作业在夏季和秋季实施。

日前,石家庄市栾城区政府印发了关于2018年农机深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深松作业可以连年或隔年实施。同一地块一年内重复深松作业的只能享受一次作业补贴。作业范围包括全区所有适宜开展农机深松作业乡村。农机深松作业在夏季和秋季实施。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栾城区2018年农机深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栾政办函〔2018〕6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



2018年农机深松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河北省2018年农机深松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规模和范围


2018年我区农机深松作业补贴规模为7万亩(常规深松作业面积6万亩,高标准深松作业面积1万亩),示范带动面积3万亩(无深松作业补贴)。作业范围包括全区所有适宜开展农机深松作业乡村。农机深松作业在夏季和秋季实施。同一地块原则上三年深松一次,根据我区土壤状况和群众需求等,深松作业可以连年或隔年实施。同一地块一年内重复深松作业的只能享受一次作业补贴。


二、补贴对象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安装智能监测终端开展深松作业的农机服务组织或农机手、承担深松质检任务的独立第三方质检机构、承担农机深松作业管理任务的区农机管理站。


(二)补贴标准。常规深松作业每亩补贴30元,高标准深松作业每亩补贴40元。其中,常规深松作业和高标准深松作业分别按不低于28.5元/亩、38.5元/亩的标准补贴给完成深松作业的农机服务组织或农机手。常规深松作业和高标准深松作业每亩均按不高于1元标准安排第三方深松质检机构的质检劳务补贴,每亩均按不高于0.5元安排区农机管理站的深松质检管理经费。其中,区农机管理站深松质检管理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宣传培训、资料印刷、督导检查、对比试验、对标先进、技术指导、现场观摩、项目验收等工作。补贴资金严禁用于偿还债务、平衡预算、发放单位人员津贴等支出。


三、作业技术要求


(一)质量标准:执行农业部行业标准《深松机作业质量》(NY/T 2845—2015),要求能够有效打破犁底层。其中常规深松作业深度≥25厘米,相邻两铲间距≤2.5倍的深松深度;高标准深松作业深度≥35厘米,相邻两铲间距≤70厘米。作业后要做到深浅一致,没有漏耕,无秸秆堆积和土壤堆积。


(二)作业合格面积判定:农机深松兑付作业补贴资金的面积为深松智能监测平台计量的作业达标面积减去重复作业面积再扣除第三方质检公司确认的不合格面积。同一地块(作业的两个地块间隔不超过50米或连续作业过程中临时停车不超过30分钟)深松智能监测平台统计深松深度合格率≥85%时,判定该地块深松作业质量全部合格,否则判定为全部不合格。如发现深松监测平台计量数据异常时,区农机管理站牵头,在作业方配合和第三方质检监督下,由智能监测设备服务商负责核查,重新确定合格作业面积。


(三)机具要求


1、深松机。必须是通过农机推广鉴定的合格产品,严禁使用非法改装机具,严禁违规调整深松铲柄位置,深松铲或铲柄失效后应立即更换。其中凿式深松铲(宽度小于等于40毫米)的铲柄上须安装翼铲且两侧翼铲的有效宽度不能小于150毫米。深松施肥播种联合作业机、振动深松机、偏柱式深松机的深松铲柄不要求安装翼铲。


2、作业动力。实施单一深松作业的拖拉机动力为110马力以上(其中110马力必须为四驱);实施常规深松复式作业的拖拉机动力为120马力及以上;实施高标准深松作业的拖拉机动力为四驱140马力及以上。在作业动力最低标准的基础上,合理提高拖拉机动力配套要求,优先选用大马力高效率四驱拖拉机实施深松作业。


3、深松智能监测终端。产品符合《农机深松作业远程监测系统技术要求》(T/CAMA 1-2017)。


四、作业质检要求


(一)质检方式。根据《河北省2018年农机深松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委托第三方开展深松质检。


(二)质检要求


1、四核查。核查所有参加作业的深松机及动力配备情况,核查智能监测终端安装位置、固定情况及调试情况,核查区农机管理站与作业方签订的作业合同,核查作业期间深松监测平台上每天的作业数据。


2、抽查所有深松作业机手作业达标地块的质量和面积。作业质量按照《深松机作业质量》(NY/T2845-2015)标准要求进行抽查,从每台深松机作业地块中随机抽取两块地,每块地至少挖2个深松剖面坑进行质量核查。单台深松机当季作业面积抽查比例不低于10%。


3、作业期间实地质检比例不得小于当季质检任务的50%,从深松任务结束之日第二天算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质检报告。



4、深松质检工作实行痕迹管理,做好影像、照片、文字、数据等质检资料的存档,并向区农机管理站备案。


5、质检过程中连续两次抽查发现同一机手作业地块深松质量全部不达标时,原则上可视为该机手所有地块作业质量全部不合格。


6、每个作业季须单独出具一份深松质检报告。


(三)第三方的选择。委托具备《河北省2018年农机深松工作指导意见》要求质检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深松质检。严禁区农机管理站及相关在职人员从事第三方质检工作。


五、项目实施


(一)落实任务。区农机管理站要按农机深松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分解落实深松作业任务,确定不同深松项目实施区域,避免出现重复作业。要提前确定农机服务组织或农机手、第三方质检机构,与农机服务组织或农机手签订深松作业合同,明确作业地点、作业标准、补贴标准、相关责任等,与第三方质检机构签订质检协议,明确质检要求、补贴标准、质检责任等。


(二)安装设备。区农机管理站认真组织并全程现场监管深松监测终端设备的安装、检修与调试。终端设备安装、检修、调试过程中,农机服务组织或农机手、终端设备服务商、区农机管理站、第三方质检四方必须全部在场,各负其责。终端设备要采用牢固可靠的方式(深度传感器要焊接牢固)进行固定,安装调试工作由终端设备服务商负责。终端设备安装标定完成后进行试作业,通过人工核查智能监测数据,确保智能监测作业数据与人工检测数据基本一致。试作业完成后,区农机管理站工作人员填写农机深松智能监测作业机组备案登记表(附件1),“四方”工作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当机手作业面积超过1000亩时,区农机管理站应联合终端设备服务商组织机手对设备进行二次标定,以减小作业深度误差。区农机管理站要按照“成方连片、集中作业”的原则确定高标准深松作业实施区域,同时严格要求深松机具和作业动力。


(三)实施作业。区农机管理站组织安装监测终端的农机服务组织或农机手适时开展农机深松作业。作业期间,农机手随时观察终端显示屏数据,发现问题的立即停止作业并通知终端设备服务商进行检修。原则上主推单一深松作业,根据机具配备和农民需求等情况,推广一定面积的深松复式作业。实施复式深松作业的作业方可以根据深松作业形式、作业成本、工资水平等适当收取除深松作业补贴外的作业差价;单一深松作业不得收取作业差价。


(四)监督检查。区农机管理站要制定监督检查办法,并按照单台深松机当季作业面积不低于3%的比例,对农机服务组织(农机手)的作业实施情况和第三方的质检工作完成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要切实做到出现异议地块必查,有举报线索地块必查,对智能监测合格率100%地块抽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监督检查结束后,第三方质检机构出具质检报告,区农机管理站填写《农机深松作业补贴资金兑付结算单》(附件2)、《农机深松质检补贴资金兑付结算单》(附件3),通过部门公示栏、政府或部门网站等方式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区财政局提出办理补贴资金结算事宜的申请。


(五)兑付资金。区财政局对区农机管理站出具的包括深松质检报告在内的完整性结算资料和资金支出用途进行审核后,通过“一卡通”的形式将补贴资金直接兑付给农机服务组织或农机手和第三方质检机构。农机深松质检管理经费由区财政局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安排拨付。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协同配合。区政府成立由副区长韩颖任组长,农机、农业、财政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各乡镇乡镇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实施方案制定、项目实施、监督检查、资金兑付等重大事项决策。


(二)完善机制,规范推进。2018年继续全面推行农机深松作业智能监测技术,简化操作程序,制定财务管理制度,确保项目运行规范高效。加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扶持力度,对高性能深松机及其配套大马力四驱拖拉机应补尽补,切实提升农机深松装备水平,确保农机深松作业质量。


(三)强化培训,服务到位。区农机管理站要积极开展监测平台使用管理、深松作业技术规范、机具使用操作技能、职业道德教育、廉政风险防控等培训,提高作业质量和监管效率。作业期间强化巡回技术指导,随时协调解决作业机手、第三方等遇到的问题,保障深松工作顺利开展。


(四)宣传引导,接受监督。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介,采取现场观摩会、技术培训会、发放明白纸等形式,大力宣传农机深松作业补贴政策,公开补贴操作程序、补贴标准、补贴方式、补贴结果等,切实做到让农民群众明白、让农民群众参与、让农民群众监督,确保农机深松项目在阳光下透明运行。


(五)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区农机管理站要会同财政局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以问题为导向,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强化作业监管,严惩违规行为。设立举报电话(88032115),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及受理查处工作,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做到凡报必查。对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