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流转改革需稳妥发展

聚土网 2015-05-08 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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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土地流转改革需稳妥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正式颁布农村土地流转意见,就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出了“十六条”意见,并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去年11月的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掀起深化土地改革序幕,按照党的十八大要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精神,提出了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多种形式经营改革等重大举措,这被视为我国主要经济政策上的一个重大理论创新与变革性突破。

       2014年初,中共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明确列出了几大方面的改革规划,其中牵涉到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促进农业现代化,提高农业经营效率和竞争力、保障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等重要改革。“一号文件”明确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的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我们知道,土地问题涉及亿万农民切身利益、事关全局,农村土地改革无疑是块“硬骨头”。本次颁布的农村土地流转“十六条”意见,可以说改革步子快起来了、范围也大了很多,不少的政策措施突破性很强、政策意涵很深。笔者认为,在中国经济转型升级与新城镇化建设的关键阶段,新一轮农村土地改革特别是农地流转改革,将给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重大机遇,但也是个特别重大的挑战。

       改革最早始于农村改革。80年代初期,我们实施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的农村改革,农民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生产力得到了空前的解放;这一轮土地改革,可以说为三十多年来中国经济取得骄人成就奠定了坚实基础。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发展,以及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发展,农村土地改革又面临着新的困难与挑战。一方面,随着改革重心由农村转向城市,相关的农业、农村政策与经营条件逐渐弱化,种地比较效益的下降以及青壮年农民进城,农业劳动力老龄化加快明显。全国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出现农业生产主体严重流失、土地掠荒等现象,“谁来种地”已成当前及今后农村发展的最深层隐忧。另一方面,长期存在的二元化城乡政策弊端凸显,许多农民并没有充分享受到工业化带来的权益,解决城乡分化、农村空心化、以及稳定农业等问题日益迫切。

       只有稳定农业,中国经济长期发展才有坚强后盾;而要再一次推动农业生产力,就必须进行相应的农村土地改革,制定出相适应的农业发展新战略,还要努力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一句话,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已是大势所趋!
改革乃大势所趋,那么,当前的土地改革有什么大的关键问题呢?笔者认为,第一是农地流转问题。土地流转适度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早在国“十六条”正式颁布之前,安徽、海南、山东、上海等省市已就推进土地流转改革进行了试点探索,四川省还开展了土地抵押融资改革试点。这类局部区域范围的试点改革,在改革思路和政策框架上形成了不少新观点、新政策,但也遭遇了不小瓶颈制缚。比如来自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土地产权制度等方面的限制。另一个土地改革的大问题是农村建设用地入市。这个改革一旦改起来,那可是“大动作”,而不是“小改革”,有待今后改革进一步推进和深化。

       笔者认为,通观农地流转改革“十六条”全文,《意见》有个政策精神要领特别清晰,那就是贯彻执行过程中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推而不乱”,规范操作很重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下发的通知中就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我们注意到,在《意见》的“总体要求”里,明确“改革的方向要明,步子要稳”,并明确要求“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不能搞大跃进,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搞行政瞎指挥”。在“规范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这一重要条文中,《意见》要求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应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流转收益应归承包农户所有”。 《意见》还进一步明确指出,“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此外,“定任务、下指标或将流转面积、流转比例纳入绩效考核等方式”来推动土地流转都是严格禁止的,要“防止少数基层干部私相授受,谋取私利”。以上强调的部分假如得不到严格、规范、有序地执行,一旦操作失范,其带来的风险将影响到改革的有效推进,甚至影响到农村的社会稳定。

       另外,本次农村土地流转意见有三条底线特别清晰,一是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二是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坚持稳定不变;三是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管制。以上三条底线在《意见》的“基本原则”、以及相关条款中都得到不断地强调。也就是说,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是这次《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明确的原则性政策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