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流转起纠纷 法官判决解矛盾

聚土网 2017-04-27 14:41
摘要:   靖西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方某将其租用原告岑某的0.345亩承包交还原告进行承包经营,岑某返还被告方某土地租赁合同租金1482.5元。   岑某与方某是同村村民,2010年5月,双方约定,由岑某将其家庭承包的位于方某家房屋后的面积为0.345亩承包地出租给方某经营,方某一次性向岑某支付土地租赁费2000元。双方在收款收据中写明“以后该块地的一切使用权、经营权全部归方某及子孙后代长期永久拥有并自主使用”。后方某对该土地进行经营。201

  靖西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方某将其租用原告岑某的0.345亩承包交还原告进行承包经营,岑某返还被告方某土地租赁合同租金1482.5元。


  岑某与方某是同村村民,2010年5月,双方约定,由岑某将其家庭承包的位于方某家房屋后的面积为0.345亩承包地出租给方某经营,方某一次性向岑某支付土地租赁费2000元。双方在收款收据中写明“以后该块地的一切使用权、经营权全部归方某及子孙后代长期永久拥有并自主使用”。后方某对该土地进行经营。2016年6月,岑某以出租该承包地时,未与家庭成员商量,未明确租赁期限为由,向靖西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方某归还上述所租用岑某的承包地。

  我国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岑某作为农村土地承包户的户主,有权代表家庭与他人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协议,故土地出租协议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但协议双方约定“以后该块地的一切使用权、经营权全部归方某及子孙后代长期永久拥有并自主使用”,属于对租赁期限约定不明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岑某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故岑某提出由方某归还其所租用的承包地的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因方某一次性支付岑某租金2000元,法院按照当地土地租赁价格水平,计算出合同解除后,方某未实际使用的租金,判决岑某退还方某租金148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