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存在的风险隐患,笔者建议:
夯实贷款审查工作。各涉农金融机构要注重林权贷款总量期限与抵押林木采伐总量的匹配情况,严格监控异地客户、异地项目的林权
抵押贷款。在贷款审查过程中,要充分论证抵押物的代偿能力和潜在风险。针对贷款环节的检查,要指定专职人员进行持续跟踪监控,动态掌握林权抵押物情况。通过严格审核林权抵押担保的相关文书及手续的真实性,做到资料齐备,严防风险。
强化林权评估机制。合理确定抵押林权价值,对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林权抵押,原则上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林权价值评估;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抵押林权,由林权抵押评估小组按照规定程序自行评估,降低林权抵押融资成本,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落实林业保险手续。为强化贷后管理,涉农金融机构可要求借款客户购买林业综合险,且明确将放贷涉农金融机构作为第一受益人,投保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息金额,投保期限应涵盖贷款期限,有效防范森林火灾、冰冻灾害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借款客户已购买政策性森林保险的,可进行差额购买,但需将保险第一受益人更改为相应的贷款涉农金融机构。
完善服务体系建设。涉农金融机构应根据已经出台的《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积极与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沟通联系,加快
林权流转平台建设,规范完善林权
流转和登记程序,制定交易规则。同时,充分利用流转平台,在
林权证上记载备案流转情况,加强后续通报机制建设,防范抵押处置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