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蔡继明表示:《土地管理法》修订的立法程序已中止

聚土网 2016-03-04 17:27
摘要:3月2日,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蔡继明在做客中国经济网“中经在线访谈”栏目中表示,《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程序实际上已经中止。将来是否重新启动,恐怕至少需要等到2017年地方土改试点结束后,根据试点成功的经验,来再次启动法律的修改。
  3月2日,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蔡继明在做客中国经济网“中经在线访谈”栏目中表示,《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程序实际上已经中止。将来是否重新启动,恐怕至少需要等到2017年地方土改试点结束后,根据试点成功的经验,来再次启动法律的修改。

  蔡继明说,《土地管理法》的修订此前已经酝酿了四五年。最新一次草案就是提交国务院法制办,由国务院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其中涉及到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修订。

  现行法律规定,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但是一旦征收,招拍挂交易后的土地出让金远远高于征地补偿款。正是因为巨大的价差,才导致了征地矛盾的频发。

  蔡继明说,最新一次《土地管理法》的修改落脚到对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上,会打破30倍的上限。但最后,人大常委会并没有通过,原因也并不了解。不过,学界分析可能在于补偿标准尚未达成共识。

  他认为,从法理上考虑,《土地管理法》的修改,最重要的一条应该是确定公共利益征地的范围,而非单纯的去讨论征地的补偿标准。因为法律规定,公共利益、合法程序、合理补偿都是征地的前提。

  在2016年两会的建议中,蔡继明提到,一旦确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之后,大量的非公共利益用地就需要通过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加以配置,那么绝大多数涉及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行为都是不需要的。这样,相对来说,对少量的公益性征地的补偿就成为次要问题了。

  201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这一调整在2017年12月31日前试行。

  不过,蔡继明认为,“力度还不够”,因为这些试点只去试验征地补偿的标准,而非试点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这是“抓了芝麻丢了西瓜”,按照现已公布的土地改革试点方案,即使“成功”的话,也无助于征地制度的根本改革。

  蔡继明说,最近这两年,《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程序实际上已经中止了。将来是否重新启动,恐怕至少还要等到2017年底土地制度改革试点结束,才能够根据试点的情况,成功的经验,来再次启动土地管理法的修改。

  此外,蔡继明在建议中提到,我国的土地制度是一个整体,征地制度、建设用地制度和农村宅基地制度的改革,必须是三位一体城乡互动,对“三块地”进行通盘考虑和顶层设计,才能达到预期的目标。但是,目前的土改试点实际上是割裂了“三块地”之间乃至城乡之间的内在联系,各自孤立进行的。

  他建议,要按照宪法的规定,把政府的征地行为严格限定在公共利益范围之内,对于在公共利益范围之外需要占用农村的土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一律要通过农村土地入市交易的渠道来获得。

  其次,要尽快启动宪法修改程序,建议将宪法第10条第1款改为“城市的土地以国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或者改为:“城市的土地实行公有制,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他认为,只有这样,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城市从而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才有宪法依据。在宪法这一根本大法做了相应修改后,才可能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和《担保法》等下位法。

  再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不能仅限于过去的乡镇企业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绝大部分是宅基地,真正属于经营性建设用地即乡镇和村办企业用地所占比例很小。

  他认为,随着大量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以及新村建设和旧村改造,农民自住性宅基地所占比例会逐步缩小,公共设施用地也会相应减少,应允许由此节省出来的建设用地调整为经营性建设用地,从而逐步扩大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规模,以满足工业化和城市化对土地的有效需求。

  最后,探索在农村集体之间直接实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允许偏远地区的农民(集体)在将其节省的建设用地(包括宅基地)复垦后得到的建设用地指标,转让给城市周边的农民(集体),后者可以直接将其相应的农地转变为建设用地,或自主开发利用,或通过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进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