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社会史研究的视野,把以国家精英、王朝活动和重大事件为中心的政治史研究扩展到了广袤的市井和乡野的社会生活。研究者试图从社会中层和基层的角度来观察国家的制度和活动、社会和国家的关系,以及什么样的关系和活动影响社会的发展或不发展等问题。这种视野调整,导致理论概念、研究方法和史料资源的变化。怎样获得存活在社会生活中的丰富的口述史料和怎样解读这些史料,成为社会史研究者关注的问题。

一、问题预设和价值预设
问题预设和价值预设,是调查方案实施前的两种预设。问题预设,是指研究者将自己的设问目标尽可能细化为普通民众熟知的、便于言说的话题。比如家族、人口、土地、产量、灾荒、战事、村镇组织、基层领袖、物价粮价、祭神求雨、庙会节日等等细目,这些都是属于现象层面或存在层面而并非因果层面上的预设。或者说,它们通常只涉及“有没有”、“这样还是那样”、“这时还是那时”的设问,而且要随着社会调查的进展对这类问题及时地作出调整。从这类预设出发,可能获得许多自然的、发散的和凌乱的史料碎片,需要研究者细心整理,发现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作出自己的解释和判断。
不过,这是一个重新审视历史或深化历史认识的过程。如果我们坚持社会史的观察立场,而不是仅仅满足于将这类材料去作为既成的某种历史成果的证明和填充的话,那么,我们在作出问题预设的同时,最好是不急于开列与之相对应的价值预设。或者说,我们所提的问题,应避免对相关史实之重要不重要、可信不可信,乃至是非、善恶、进步反动的先见。一个特定的基层社会的制度和人事,同正在运行的国家系统的关联非常复杂。进入口述史领域,那些以往隐身在历史舞台之下的形形色色的人物和事件才浮现出来。当我们没有理清这些人和事形成怎样一种结构关系,他们在一个特定区域各自所处的位置、扮演了什么角色和起到了怎样的作用之前,对他们的评判应当十分慎重。即使是将影响了中国近代史全局的重大事件落实到地方层面上,它对某个局部地区的社会秩序、某种具体的权力网络,也可能由于外来力量和地区特性的差异而发生不同的效果:震荡或平静,凝聚或流动,调适或紧张,冲突或改造,等等。因此,我们也未必能够用适合于全局的因果关系或整体评价来作出某种特定局部的因果或价值类推。
比如,当笔者参加的对晚清年间基督教会渗入的一批华北村镇进行追踪调查时,情况就非常复杂。19世纪60年代之后,许多地方的既成组织和力量,如家族、保甲和团练,体制外的拳会和民间的越轨教派,以及本地人和外来人等等,被教会的介入激活,进行重新结合和改组,改变了当地的秩序。这些组织和力量同代表国家权力的州、县衙门之间,也出现复杂的互动。在那些家族制度发达、一姓或数姓控制了局面的村镇,教会或流动的越轨教派往往被筛选或者被排斥,通常是作为弱势群体而不足以构成对秩序的威胁。这类地方的大型民教冲突,往往同时带有大姓之间权力争夺和资源争夺的复杂背景,而由于外国政治力量的干预和地方政权控制举措的失当,则更促使了矛盾的激化(如山东省南部)。在另一些地区,教会变外在为内在,以道德形象和慈善事业参与了当地社会的整合,得到了当地居民的不同程度的认同,从而在民教关系上表现为从扌干格走向秩序的趋势(如顺天府的大兴、房山一带)。在第三类地区,家族和士绅力量相对薄弱,他们启动和联合本来也是属于异端的拳会和民间教派的力量,共同抵制异端性更甚的外国教会。重新组合起来的几方力量,对当地有限的物质资源和人文资源展开激烈争夺;而地方政权职能滞后,不能调适日益多元化的集团利益和整合日益复杂起来的权力关系,于是这些地方往往成为晚清教案频发的“地震带”(如直隶、山东交界等地区)。
社会史调查,就这样使历史分层化、立体化了。从而使我们对于重大历史事件及其个案回应的认识,对于作为局部的某一个地方和作为整体的国家之间关系的认识,趋渐趋于深化。这项研究的长远目标,是通向一种对“总体历史”的认识。
如果抱有这样的目标,再回到社会史调查的入口处,那么,一个重要前提就是调查预设的审慎:问题预设宜细,价值预设宜宽,以利于对于过去的社会的重新审视或深化既往的研究成果。而如果抱有某种先见,那么,在一场研究者预设了某种暗示的对话中,具有丰富阅历的老百姓,可以做到你需要什么他们就给出什么。这样的材料来自民间,也失去了民间。
二、集体记忆的热点和凉点
口述史是一种集体记忆。它和任何的历史记录一样具有断续性,不可能“再现”已逝岁月的原本。集体记忆有自己的热点和凉点。所谓热点,是指在地方上反复被提及的、为口述者乐于言说的话题,如他们个人或所在村镇曾经拥有过的荣誉或遭际过的挫折———主要表现为那些在平淡的村镇生活中或个人经历里起过重要作用的人和事。同这类由戏剧性的人物或短促的事件所构成的故事相比,那种年复一年、代复一代的日常生活,反而由于其自然与平淡而往往为人们所不屑一提。这样两类记忆,显示出我们通常读到的口述史的特性。
成为热门话题的村镇故事被反复口述,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版本”:起因、情节、过程以至于结局的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比如,义和团史的研究者,曾经对激发这一重大事件的一个村镇事件———山东冠县梨园屯民教争夺玉皇阁所造成的长期的冲突进行过多年的追踪调查,采集到各种各样的说法。按当地教民的叙述,他们的先辈为了有一个公共活动的场所,和村民订立过“分家”协议,双方分别得到了庙基和庙地,教民将这块庙基捐给(或卖给)了外国神甫来建立教堂。当地一般民众在叙事里也说到这一次“分家”,但强调事先不知道教民有废除庙里的神像并改庙为堂的预谋,教民既没有和大家商量,又私分了神甫买庙的银子。这两类口述,各自又有过程和情节上的种种差异。现在这段公案的真相已经基本上被研究者理清,但值得注意的是支持上述不同叙事的心理和观念:一些教民通常强调“分家”契约的正当性,而略述外国教会依靠政治权力和外交手段,执意改庙建教堂的进攻性;平民虽然认可庙产在村内从权分割的既成事实,但强调这类村落公产不容外人(何况是洋人)占有的惯例,所以他们认为有理由推翻至少是修改原有的“分家单”。至于对当地某些教民领袖的口述,则更有种种相异的道德评价。诚如某些口述史的研究者所说,诸如此类的不同的叙事表明,口述史中存在对于经历的某种重塑性。人们记忆中最深刻的情节,是同他们关系最为密切的那一面;由于人们在事件里处于不同的位置,从而在他们的记忆中也融进了各自的叙事角度、利益取向和价值观。
在分析类似的故事时,还应当注意到这样一种村镇文化现象:并不是每一个村镇居民都均衡地占有口述史料的资源。在各个村镇,通常只有少数善于讲故事的人。他们受过一定的教育或者热心于乡掌故的搜集。他们为本地发生过的重要事件和活跃过的中心人物作证、作传、作注,把乡土的历史传给子孙后代。他们又是村镇社会接待来访者的代表。我们在进行基层社会史调查通常所面对的就是这样一批被居民和干部推荐出来的村镇文化精英。他们的叙事,包括自己的经历也包含对平日收集到的材料的转述;而在若干完整的生动的故事里,又不仅仅限于叙事,而且讲解所述的人和事。这就在某种程度上暗合了历史研究者的“方法”:分析所叙事件的因果并进行解释和评价。这类故事,在当地传统的种种说法中,往往成为一个占主导地位的说法。
如果借用柯文教授《历史三调》的概念来进行分析,似乎可以这样看:那些经历了过去(或有能力转述过去)、又了解了结局的口述者们向我们提供的,并非完全是杂乱无章、方向不明的材料,他们口述的“经历”,多少已经“事件”化,甚至在某些特定的年代中也已经“神话”化了。这个看法并无贬意。社会史研究者所依据的大批宝贵的材料,是乡镇文化精英们积累和保存下来的。他们的叙事,饱含着对乡土的感情,形成了记忆的传统。我们要留意的只是,由于人们的社会位置不同,即使是在第一手的口述史中,口述者叙事的兴趣点是不尽相同的,并且也可能存在口述者对其经历的有意无意的改塑。
同主要由乡镇文化精英承担本地大事要人的口述现象相比,每一位成年居民———男人和女人,都拥有普通人怎样过普通生活的素材;而且,由于他们的角色和性别差异,又具有各自的发言优势。但这些材料,属于民众身在其境、熟视无睹的世界,过分熟悉的生活和习俗,反而经常被他们自己所忽视而成了口述的凉点。例如,每个村庄都在代复一代地分产析户,我们在调查时,如果不同村民们详细讨论,常常被他们几句带过。然而,各种各样的表现多子继承制的分家个案,从动机、方式、仪式到后果的生动记录,正是中国社会史上的一大关键问题的碎片化。它与土地私有、集约的小农经济、家族结构的发育程度、男女两性的不平等地位、早婚多育的习俗、强固的平均主义心理等等,都有密切的关联。
当我们再将相关调查从乡村推向集镇时,同样会发现商业社会也在重复着农业社会那种“富不出三代”的逻辑。比如我们调查的运河边上的天津独流镇,在近代有三百多户商号,但经得起世事沧桑的百年老店寥寥无几。从商号内部影响其发展的主要因素就是分家和败家。商人们的诸子成年以后,要在族长和岳家长辈的主持下,平均分割包括作坊、铺面和流动资金在内的全部资产。第一代资产积聚的终点是第二代重新分散的起点。再加上某些铺号不善于经营,以至出现“败家子”———按习俗惯例,老板及其亲属可以随意到柜上“支钱”,“败家子”支钱挥霍成为风尚。这种惯例,使商号的流动资金和现代意义上用于扩大再生产的资本的概念相去甚远。如果再和日本不分家的家户经济共同体制度,乃至和韩国由长子一人继承大部分财产的分产制度相比较,像独流镇这样的惯例有没有或者在什么程度上影响了资本积累和早期现代化的启动等问题,值得深入研究。
古诗云:“夕阳芳草寻常事,解用都成绝妙辞。”社会史的研究,不限于注意地方事件和整体历史的关系,也要从最细微、最普遍,似乎是不言而喻的社会制度和日常生活中,寻找出影响整个民族和国家发展路向的巨大力量来。
三、叙事的真实和历史的真实
在相关材料中,由于叙事人和事件的关系不同而产生几种不同描述的情况是常见的;特别是发生在不同时段的叙事,这种描述上的歧异可能更大;即使是同一个叙事人,由于叙事背景和个人观念的变化,当他分隔几年、十几年再复述同一件事情时,也可能出现描述的差异。那么,怎样从记忆的真实里发现历史的真实呢?
分析各种叙述直隶、山东交界义和拳首赵三多出身的材料,也许能提供一些经验。1898年,赵三多起事时,一位传教士的通信说他是“小地主”;1927年,曾任冠县知县的曹倜回忆说,他听人讲过,赵三多“家有良田四顷,并开商店”;到20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研究者的相关调查中,当地居民(相当一部分是赵三多的同村或本家)则批驳曹倜的说法,证明赵三多是一位仅有几亩地或10亩地的“赤贫农”。在60年代以来的这些口述里,有两条材料值得注意:一条是曾跟随赵三多起事的郭栋臣回忆,他说赵三多赤贫,同时也讲到赵三多的爷爷是穷秀才,父亲和本人佃种土地,本人和儿子们又依小工商为生,“生活剩余,不置家产,疏财仗义”;另一条是赵三多的一位本家回忆,他讲赵三多有二三十亩地,曾做面食买卖,后来卖掉了一些土地。这条材料没有涉及赵三多家是否租佃土地的事。而其他的一些相关调查史料则表明,在当地,佃地或者当雇工的不一定都是最贫困的农户,也有由于家庭劳动力剩余或者劳动技术高明等原因。
这两条材料的特点:叙事都比较细致;叙事人和赵的关系密切,郭栋臣更是事件的经历者;他们以崇敬的态度谈论自己的长辈;他们是在一个强调阶级成分的年代,并且有可能是在调查者核对曹倜回忆的场合中叙事的。这些条件特别是叙事年代的限定,使两位叙事人对赵三多的家史和他的地亩财产绝不会夸大。二三十亩地,兼营小工商,生活有剩余,应当是赵氏家产的一个基本数额和生活水平的可信的描述。在没有发现传教士通信的旁证之前,我们大体上可以推断赵三多不是大户,也未必赤贫,他出身在一个由下层士绅转化为农民的家庭。郭栋臣讲他仗义疏财,不置家产,这样看来赵三多的卖地也未必是家道中落,而很可能是出于他那种广泛的社会交往的需要。或者说,他是将有限的物质资源转化为更能表现自己品格的人文资源,从而成为一位有声望的村镇布衣领袖。
还可以说到的是,由于两位叙事人的特定位置和叙事的特定年代,他们审慎地谈论赵三多的财产,但不排除他们可能会夸大赵三多的业绩。如郭栋臣讲赵三多暗有口号“灭清复明”等等,在没有更多的材料印证这类叙事时,我们的判断应当十分慎重。相反,那些来自赵三多的对立面,或对赵三多的活动不大以为然的回忆,其中对赵三多作出正面肯定的部分,则不致于夸大而可能相对接近于事实。这里,需要研究者有一种反向的思维。
由此,我们至少可以用三个要素来判断口述史料的真实性:(一)什么人在回忆,他是事件的经历者还是转述者;(二)他们在什么年代、什么场合回忆;(三)他们同所叙事件是什么关系。综合把握这几个要素,可以提示我们考虑叙事人的立场、利益及其说话趋向,找出口述史中可能被隐藏、重构、夸大或缩小的那一部分内容,从而力求达到回忆真实和历史真实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