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何以解决“谁来种田”?

聚土网 2015-10-27 15:23
摘要:土地流转何以解决“谁来种田”?,土地流转,承包经营权,不动产登记,土地投资

土地流转何以解决“谁来种田”?

前不久,某省统计机构调查结果显示,不少农民宁可选择广种薄收,粗放经营甚至撂荒也不愿流转土地。相比之下,个别地方土地流转非农化、非粮化以及“毁约弃耕”等现象似乎走向了另一个极端。诸如此类发人深省:破解“谁来种田”难题,土地流转到底该抓哪些要害?

在不少人看来,宁可撂荒也不愿流转的想法有点不可思议。殊不知,这一表象背后渗透着农户“失地”隐忧,担心因非农化、抵押、担保、污染、破坏等不确定因素而无法收回或继续耕种土地。那么,怎样才能让农民摸得着、看得见自己的权益保障?空口无凭,以“证”为据。当务之急是加快承包地确权登记发证,让农民拿到受法律保护的“铁证”,确保无论经营权怎么变,承包权和所有权也不受影响。土地流转之后,还要强化土地用途管制与耕地科学管护,确保农地农用与合理用养。此外,规模经营见效益,所有者和承包者才能持续受益。这不仅需要土地流转严把准入关口优选经营主体,还需要将“三类人”的土地权益、利润分配、违约责任与赔偿等在流转合同中加以明确。

这般“稳妥”地流转土地,农户是否大可放心了?流转只是起步,经营之路遥且艰。如若规模经营不赚钱容易诱发非粮化、非农化等逐利行为,或导致“毁约弃耕”等无奈结局。看那些赔钱的实例,或因规模过大、管理跟不上,或因市场波动、产销脱节,或因经营者力不从心、另谋出路。农业经营周期长、风险高,优选、培育和帮扶新型经营主体只是根除“赔钱”隐患的一个方面。更为关键的是,依据经营者的实力来把握规模经营的“适度”,就此“一帮到底”打造并延伸产业服务链。“一帮到底”不单是科学耕作的技术培训、资金补贴与政策优惠等行政措施,更需要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根据市场需求设计产业发展路径,为规模经营的生产、加工、供应、销售提供“一条龙”服务。

当然,根除“赔钱”隐患绝不能走非农化、非粮化的路子。的确,农业不是来钱快、利润高的产业,但农地不能改“农”姓、端牢13亿人的饭碗是大原则。更何况,凭借规模经营种植粮食等农作物赚大钱的大有人在。江苏省东台市安丰镇种粮大户的家庭农场400多亩地依托生态种植技术全部用来种有机粮,生产的有机大米市价比普通大米每斤高20元。规模经营不仅让种粮大户发了财,还把耕地越种越肥了,村集体和农民都跟着受益。四川广汉将耕地流转到合作社交给种粮大户经营,并创新利益联结机制,发展订单农业确保产销联动,实现了规模种粮稳保稳赚。类似的实例还有很多,说规模经营不赚钱,只因功夫未到精心处。

基于土地流转,各地涌现出流转竞标、土地信托、中介机构等诸多新事物,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公司等新型经营主体日益活跃。土地流转只要解决好“人”、“地”和“钱”的问题,“谁来种田”之问自会迎刃而解。(来源: 中国国土资源报)

2、不动产登记:分步整合职责 县级单设机构

在筹备县不动产登记整合职责和机构设置工作中,笔者发现操作起来难以一步到位,笔者针对其中几个问题谈谈自己的见解,与同行商榷。

中央编办把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设立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一个内设机构。国土资源部把不动产登记局放在地籍管理司,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是把地籍管理处放在不动产登记局里。那么,地市级、县级又该怎样设置?中央编办和广东省编委的文件都没有明确。这就会有一系列问题产生:一个副股级行政单位,能不能对应上级主管部门在股内设置机构?能不能承担全县的不动产登记工作?日常工作是否方便与不动产相对应的职能部门联系?

鉴于此,笔者认为,县一级不动产登记机构不能像部和省那样与地籍管理部门并在一起。越往基层,地籍管理工作越细、越多,如若合并在一起,势必不能相互顾及,甚至会彼此削弱。个人认为,县一级应该单独设置,为副科级不动产登记机构,不能照搬部和省的做法。

不动产登记业务主要在县一级操作,工作任务重、难度大,涉及广大群众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涉及整合的部门多,法律法规和相配套的政策也多;只有一个规格较高的机构和一支强有力的队伍,才能统一各部门的共识,进而理顺各部门之间的职能交叉,有效防范出现争权夺利或者推诿扯皮等问题。

由于受编制所限,单靠有限的行政人员无法完成繁重的县辖区不动产登记业务,笔者认为,在设立县不动产登记局的同时,应该整合组建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为隶属国土资源局的副科级事业单位,属公益一类,是县不动产登记的经办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的具体业务。将分散在各单位承担的不动产登记经办职责整合,所需编制按照“编(人)随事走”原则,从原相关职能部门经办机构划转,不足的在本级事业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人员、业务经费由县级财政供给。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参照部和省不动产登记局的“三定”方案,笔者认为,县不动产登记局可以设立综合股、登记股、权籍调查股3个股。

笔者认为,不动产登记机构业务整合也应分步实施。否则,欲速不达,可能会在整合过程中因为电子政务系统不完备、与相关部门函接不充分等诸因素影响,出现某项登记业务中断、行政效能低下、增加企业和群众办理登记手续的难度等现象。因此,职责整合应做到成熟一个(部门)整合一个,循序渐进,有条不紊,允许有一个过渡期。(来源: 中国国土资源报)

 

3、流转设底线 经营防风险

当前,推动土地经营权以转让、出租、抵押、担保等形式开展流转,主要有两方面问题:一方面是权能、价格和承包权稳定三者之间的关系问题;另一方面是在农民承包地资产资本化的过程中,金融部门如何介入以及风险防范问题。

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不仅可以推进土地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还可以使农民沉睡的土地资产变成可增值的资本。放活土地经营权是三权分置的核心,重点是界定和量化经营权的权能,使之能够在土地流转中实现有限制的转让和抵押、担保和处置。

承包地实施三权分置,坚持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这是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定价由各方市场主体共同参与,最终要由市场起决定作用,统筹考虑经营权利、价格参照因子、盈利预期和经营成本因素。政府的作用主要是制定政策、监测市场、合理调控,既要防范投机、欺诈等金融风险,也要对经营主体给予扶持与鼓励。

目前,土地经营权是农民所能提供的、法律允许抵押的不动产之一,但土地经营权的经济价值在商业上并不被看好。土地经营权的抵押定价机制如何确立?不同租期的经营权如何定价?处置时如何定价?搞清如何抵押、担保和可处置等问题,是放活土地经营权进行“两个探索”的关键环节。

政府的作用主要是制定政策、监测市场、合理调控,既要防范投机、欺诈等金融风险,也要在金融授信、利率优惠、贷款期限等方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和其他新型经营主体给予扶持与鼓励。

土地经营权抵押风险评估关注的不仅仅是债务代偿能力和抵押物的变现能力,更要关注抵押人的风险意识和风险承受能力。土地经营权价值处置所得价款,应优先保证农户承包权人的利益,还需要构建集体经济组织担保回购抵押资产的“蓄水池”机制。

被抵押的土地经营权如果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可能被强制拍卖、变卖,引发土地被滥用、土地经营权人失地失业等社会风险。对此,建议做好事前风险评估和事后“减震”措施。

当然,建立这项机制除了要财政出资,金融机构也应当建立一定的呆、坏账准备金。同时,还要出台比较完善的规定,明确风险补偿资金的筹集使用、补偿对象、补偿范畴、分担比例、资金监管。根据不同的抵押融资模式,将风险补偿资金落实到金融机构或者来自第三方的担保者(如担保公司、为债务人提供连带保证的其他农户、农民合作社等)。(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