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一些地方林改政策落实不到位、勘界
确权质量不高、
林权证发放不到户等问题,《意见》要求,重点解决以村、组为单位的“发大证”和“办证未发证”等问题,真正落实
农民的
集体林地承包权;对统一经营的集体林地,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要求实行
家庭承包的,要落实家庭承包政策;对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之前依法流转的集体林地,合同期满后要按政策落实经营主体;对股份经营的集体林地,要将股权证发放到户,防止产权虚拟化。
为规范
林地流转秩序,引导依法流转,防止炒买炒卖林权,《意见》指出,农民承包到户的林地、林木,依法享有自主经营权和收益权,集体林地流转不得改变林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
改变林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
土地承包权益。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手段迫使农民流转林权,更不得迫使农民低价流转林权。禁止以行政命令强行流转已经承包到户的森林资源。同一林地两次流转的间隔期限,不得少于5年。
为强化流转服务,缓解
林权抵押贷款难等问题,《意见》要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积极搭建林权流转平台,提供林业
产权流转、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林权抵押贷款、森林保险、林业法律咨询等服务,逐步形成规范有序的林权流转服务体系;积极协助金融机构降低因林权
抵押贷款带来的风险,积极探索建立林权收储中心、林业担保公司、
农村林业银行等,化解林权融资风险。
同时,《意见》指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
林权流转的监督管理,实行流转林权市场主体准入和监管制度,从企业资信、产业规划、风险防范、依法经营、目标完成等方面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严格林权流转审核审批制度,对林权流转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改变林地性质等违反国家
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