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赢的农地流转承包田托管新模式

聚土网 2015-06-30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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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赢的农地流转承包田托管新模式
        5月9日,《农民日报》第一版以《土地托管农民叫好》为题,报道了山东省在全国范围内率先推出了“土地托管”的经营模式。根据山东省农办统计,山东省土地托管服务面积已达2000万亩,占全省耕地总面积的20%。不久前,《大连日报》也以《耕地交“保姆”,自己去打工》为题,介绍了瓦房店市农民“爱”上土地托管,泡崖乡宋家村有2/3的村民将耕地放心地交给农机专业合作社经营。瓦房店市春明农机专业合作社的于保峰,今年用6台播种机耕种面积1万多亩,还满足不了农民的需求,明年打算再上10台免耕播种机,托管土地将可达3万亩……农户承包田托管经营的新经验引起了各方的关注。
 
        所谓承包田托管,就是农户将自己的承包田委托给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机大户、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经营管理,先向其交纳一定的管理费用,秋收后粮食等实物归农户,也可按照约定将粮食产量折算成现金付给农户。托管模式分为半托管和全托管。半托管只提供一个或几个生产环节的服务,全托管提供农业生产全过程服务。这种土地托管模式与土地转让等方式的最大不同在于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仍掌握在自己的手中,种什么作物农民自己说了算,合同一年一定,或约定托管期限。农民只需交一定的服务费,专业合作组织为农户从整地播种一直到收获提供半程或全程管理服务,农民不用自己下地劳动,即可得到收益。目前,将承包田托管已经成为农民乐于选择的土地经营新模式,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承包田托管的经营模式顺应了当前农村发展的现实需要,因而得到农民的广泛认可。首先,其顺应了农民珍惜土地的心理。如果把土地转让出去,农民若干年内长期失去了经营权,自己说了不算,并且转让金一直不变,担心以后行情上涨吃亏,也担心如果土地被征用,补偿安置资金分配出现纠纷,利益受到损失。而土地托管模式使土地始终在农民手中,对方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实际上是一种代为耕种和管理的性质,农民随时可以终止托管,收回土地经营权,国家给予农民的种粮直补等优惠政策仍由原承包农户享受或从其约定,原承包农户的利益不受损失。其次,顺应了农村年轻人外出打工,老年人和妇女种地的现实。据调查,目前农村实际种地的多为60岁左右的老年人和留守妇女,青壮年劳动力大多数常年外出打工,难以抽出时间回来种地。将土地托管出去,解决了农村谁来种地的问题,同时有能力的合作社、农机种粮大户也有了用武之地,解决了农机大户农机具作业不饱和,种粮大户有经营能力但缺资金流转土地,不能形成规模效益问题,同时避免了合作社、农机种粮大户流转土地后因经营不善退地而产生矛盾纠纷。再次,顺应了农户节劳节支增收致富的心理。过去自己种地,要承担种子农药化肥的费用,耕地起垄播种打药收割要用帮工,算起来种一亩地,每年只净剩几百元。土地托管后,扩大了经营规模,各种成本都大幅下降。合作后,农机种粮大户等有了规模收益,农民收入也有了较大增加。有条件的农民,可以在家门口打一份工,或做“钟点工”又挣了一份钱。
 
        从初步实践看,农户承包田托管有诸多益处。首先,它催生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壮大,加速形成了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今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民家庭经营主体地位,引导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创新土地流转规模经营方式,积极发展各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承包田托管这种形式,由于不需要托管方出资金转入土地,相反,有承包地的农户须先向托管方交托管费,所以,土地托管经营主体,即合作社、农机种粮大户等扩大经营规模不再是一件难事。只要守信誉、服务好,农民就愿意把承包地交付托管,这些农业经营主体能够迅速得到发展壮大,同时有效避免了土地的“碎片化”、“非农化”、“非粮化”问题。其次,有效地保障了农民土地承包的各项权益,促进了农村劳动力转移。托管这种方式,完整保留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这些属于自己的资源性财产权益,给进城务工的农民吃了定心丸,让他们进可进城落户,退可回乡务农,没有了后顾之忧。再次,承包田托管节省了生产经营成本,增加了收益。新型经营主体实行规模经营,生产资料可由厂家或供货商直接供应,省去了中间环节,比一家一户自行购买节省费用10%~20%,机械化作业使生产成本也大为降低。这样,专业合作社、农机种粮大户等服务组织在规模经营中出效益,农民收入也有保证,真正实现了双增收、广受益。
 
        承包田托管是农民创造的新事物,是土地流转的新形式,是实现规模经营的新途径,应积极做好扶持服务工作。推广农户承包田托管,必须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农民自愿原则。承包田是否托管,用什么方式托管,托管期限等要征得农民同意,不得不顾农民意愿强求一律强制推行。县乡农业经管部门要设计提供规范的合同文本,明确托管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矛盾纠纷。要发挥好县乡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的作用,积极收集发布土地托管的需求信息。乡村组织要发挥牵线搭桥作用,特别是村委会,要主动细致地做好具体的服务,使托管双方心里托底。有关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机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规模经营主体要加大扶持力度,探索对规模经营主体的财政补贴政策。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要对新型规模经营主体优惠供应农业生产资料,助其减少经营成本。有关部门要在建设粮食仓储、晾晒等农用设施上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不断发展壮大各类农业新型规模经营主体,使其具有更大规模的托管能力,向产前产中产后全方位服务和农业产业化方向延伸发展,为农业现代化奠定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