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转让林权非法吸储2362万元

聚土网 2015-06-29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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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自转让林权非法吸储2362万元

      海南儋州一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以林权转让并代为管护的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共计2362万余元。日前,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该公司被处罚金50万元,包括董事长在内的5名高管分获3-7年有期徒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362万
 
      原审儋州市人民法院查明:儋州万木林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林木业公司)成立于2004年10月,是一家经营苗木培育、植树造林、林木采伐加工销售、林业技术开发等的公司。公司运作不久,由于投入大、资金不足,董事长江某(被告人)遂与陶某策划,以合作造林的方式,吸引客户投资。后陶某因故辞职。区某到职后,按照公司制定的合作造林模式,通过媒体广泛宣传,在海口区域开展合作造林营销活动,积极吸收客户投资款。经鉴定,2004年至2010年,该公司吸收客户合作造林投资款累计23623029.4元,退回客户投资款304607元。截至案发,该公司吸收的客户投资款已经全部花光。
 
      5名高管分获3-7年有期徒刑
 
      原审儋州法院认为,被告人江某应对该公司变相吸收的公众存款2362万元负总责;区某参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2145万元,数额巨大。儋州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单位儋州万林木业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50万元;分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江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被告人区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6万元;判处被告人丛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5万元;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
 
      宣判后,江某等4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日前,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