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于1982年承包了村里0.73亩河滩地栽树,并有县政府发的
林权证。最近,就河滩地的承包权问题,我与村委会发生了矛盾。村支书称河滩地现在属于村集体,我的
林权证无效,并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承包地上的树木几乎全部伐倒没收。我的河滩地承包权以及林权证还有效吗?我的损失能不能得到赔偿?
答:林权证是县级以上政府或国家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或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按照程序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确认
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后发放的证书。根据你1982年林权证上所注明的情况,0.73亩承包河滩地在当时被划为林地,因此,你对于河滩地的
林地承包权在当时是合法有效。
根据2007年发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和2008年印发的《洛阳市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你原有林权证上的河滩地不在此次推进集体
林权制度改革、林权重新
确权的范围之内,其归属权在当前法律条件下出现了一定的争议。
由于你提到的涉事当事人在争议还没有解决的情况下,擅自采取砍伐行动,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