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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继承法颁证若干问题
聚土网 2015-06-11 11:02
摘要:农村土地承包继承法颁证若干问题,农村土地承包继承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新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
农业
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
耕地
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根据国发〔2014〕25号文件精神,现阶段,不得以退出
土地承包经营权
、
宅基地使用权
、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
农民进城
落户的条件。对全家迁入设区市以上转为城市户口,承包地已经交回或收回的,本次不予
确权登记
。没有交回或收回的,尊重其本人意愿,愿意交回的不予
确权
登记,不愿意交回的应予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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