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不对“乌龙”林权证撤销

聚土网 2015-06-10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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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何不对“乌龙”林权证撤销

  根据 《宪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我国林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林地所有权只有“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
 
  但是在永嘉县鹤盛镇蓬溪村,有村民发现一块早在1964年免费租给正江山林场的林地所有权,竟然被划到了正江山林场的名下,当地林业部门于2007年发出了一本“乌龙”林权证,至今未撤销(详见《市场导报》2014年4月25日19版、5月23日17版)。
 
  近日,导报记者获悉,为了撤销这本“乌龙”林权证,事发地的三个村委,蓬一村、蓬二村、蓬三村联合起诉至法院,申请法院强制撤销“乌龙”林权证。9月2日上午,永嘉人民法院在该院最大的1号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
 
  “乌龙”林权证哪里来?
 
  据导报记者了解,此次开庭,原告是三村委,被告则是发证机关—永嘉县人民政府。作为一起村委告县政府的诉讼案件,吸引了大批村民和媒体前往旁听。1号审判庭300多个旁听席,座无虚席。
 
  林权证是否合法?在法庭上,双方就这本证号为永林证字(2007)第4400051号“乌龙”林权证展开一边倒的辩论。原告代理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沃薛军直言,“林地所有权被核发到一家企业在全国来看都是绝无仅有的,严重违反我国土地法、森林法的相关规定。”
 
  被告方的县政府代理人在法庭上承认林权证发错,但拒绝解释错发的原因。对此,主审法官一再询问县政府代理人,这本林权证的发放有何法律依据。县政府代理人回答也很干脆,目前没有法律依据可查。那么,一本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林权证又是怎样出笼的呢?县政府代理人的庭上回答是:工作失误。
 
  法院当庭宣布择日宣判
 
  发证机关发现证件错发,立即公示并撤销错误证件即可,为什么这本“乌龙”林权证撤销这么难?4月25日,导报记者报道此事后,当地林权管理中心也承认是工作失误,但是过了三四个月时间,永嘉县政府一直未予撤销这本明摆着错误的 《林权证》,以至于各方大动干戈诉至法院,这其中又有何隐情?
 
  截至目前,正江山林场总共2万多亩林地现在已被列入一个国家森林公园开发项目。一位熟悉国有正江山林场情况的永嘉知情人士称,“如果是国有林地,开发就面临征地的难题。一次数千亩林地的开发,永嘉县政府无权征用。而以林场名义开发建设,可以变相达到征地目的。”但是,如果林权证做到国有或者村委名下,森林公园开发就会名不正言不顺。
 
  “乌龙”林权证何时告别历史?法院当庭宣布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