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林业局:
近日,根据省委常委、襄阳市委书记王君正、市长别必雄的批示意见,市林业局组织专班对群众反映在《
林权证》发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调查。通过调查发现,少数地方存在将颁发《
林权证》和交纳林地使用费挂钩、对林改政策宣传不到位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市少数基层干部在执行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过程中还存在偏差。为进一步规范《林权证》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开展回头看,切实抓好
集体林权登记发证到位工作。各县(市、区)林业局要切实负起责任,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千方百计确保今年年底前
确权发证“双到户”。要以村为单位进行查缺补漏。对
林权权属明晰、没有
林权争议、林权登记发证还不到位的,要抓紧登记发证;对少数违背权利人意愿联户发证的,要依法及时予以纠正,重新进行林权登记,发证到林权权利人;对能够发到户的林权证必须到户,决不允许把林权证放在林业站或村委会;对企业、专业户等自主造林的,要依法进行登记、发证;对企业、专业户等依法通过
流转转让取得的
林地经营权和林木
所有权,要依法进行林权变更登记,发放林权证;对重新发证、换证的,旧林权证必须按规定收回,防止一地多证。
二、规范发证行为,严禁借发证之机乱收费、乱摊派。按照《
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林改政策规定,“颁发林权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扣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林权证”。任何地方不得把交纳林地使用费作为发放《林权证》的前置条件,严禁在林权发证过程中向
农民乱收费、乱摊派,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纠正一起,确保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稳步推进。各地要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不按规定擅自扣留《林权证》的现象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
三、严格执行政策,规范林地使用费收取。收取林地使用费必须严格执行政策依据:一是要根据省委、省政府2006年23号文件有关规定收取林地使用费;二是要按照具体《承包合同》的约定收取林地使用费;三是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的政策法规执行。已收取林地使用费的县(市)要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掌握详实情况。对不按鄂发[2006]23号文件规定收取林地使用费的,要坚决予以清退。要深入调查研究,结合各地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林地使用费收取办法,按照村
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方案收取林地使用费,区分不同数额、根据村民实际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收取的方式。各地将林地使用费收取情况于2015年1月10日前书面报市林业局林改办。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的林地使用费,大部分应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分配和发展林业生产。各地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会同审计部门对林地使用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落实承包经营政策,妥善调处
林权纠纷。对已经依法承包经营的,要稳定承包关系,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对尚未落实承包经营的,要严格按照
法律政策进行发包,对尚未签订承包合同的,抓紧依法签订;对村集体按规定保留的商品林地,要依法民主决定经营管理方式;对过去程序合法,承包或流转合同完善的,群众认可的,予以维护;对程序合法,但承包或流转合同不完善的,群众有意见的,及时予以完善;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群众意见大的,坚决予以纠正。各地要加强林权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实行山林矛盾纠纷调处分级负责制。矛盾纠纷发生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调处”的原则,切实负起责任,明确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明确办理时间和办理要求,及时化解矛盾,妥善处理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