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版图面积2115平方公里,
耕地面积110万亩,总人口58万,其中
农业人口38万。11个镇(办、区),227个行政村(社区),1388个村组,6603个自然村和居民点。从调查的情况看,宜城市村庄布局散乱,小自然村和居民点较多,全市有4000多个10亩以下的自然村和居民点,且有相当一部分为3户以下的零星居民点。这些自然村和居民点大多是历史形成或近20年来骑路建房出现的,规模较大的村庄内部布局也不尽合理,闲置浪费现象严重。
(二)宅基地使用情况
全市10.66万农户,11.24万宗宅基地。其中,“
一户一宅”9.27万户,占总户数的86.96%;“一户多宅”0.87万户,占总户数的8.16%;有户无宅0.52万户,占总户数的4.88%;超面积8.63万户,占总户数的81%;偶尔居住或长期闲置的0.96万户,占总户数9%;已经转让的1.04万户,占总户数9.8%,有转让意向的0.33万户,占总户数3.1%;改变用途用于经营的0.38万户,占总户数的3.5%。
从问卷调查和试点村座谈了解的情况看,农民对此次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有着不同的意识取向。同意
宅基地审批权下放到镇(办)政府的占42.3%,下放到国土所的占27.2%,下放到村委会的占30.5%;宅基地用途选择单一居住的占73.6%,选择既居住又经商的占19.1%,选择专门用于经商的占2.3%,选择出租的占5%;选择转让的占7.6%;选择
抵押贷款的占23.2%;认为对超占面积、“一户多宅”应有偿使用的占67.2%;认为闲置宅基地应收取闲置费的占66.6%;认为
土地增值收益应由镇(办)政府管理的占30.4%,由村(居)委会管理的占69.6%。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村庄布局不合理,
土地利用粗放。从调查的情况看,宜城市村庄布局散乱,骑路建房比较普遍,且规模小、“空心村”多、房前屋后浪费面积大,村庄道路、晒场、自留地占村庄面积的比例高,
宅基地面积仅占村庄总面积的35%左右,
土地利用方式粗放、效率较低。由于目前农民外出务工经商的不断增加,导致农村房屋、宅基地空置闲置现象不同程度存在。据调查,全市偶尔居住的0.76万户,占总户数7.1%;长期闲置的0.2万户,占总户数1.9%。导致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是规划缺失、管理不到位、制度政策不配套。
(二)超面积现象比较普遍。《湖北省
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农民建房使用农用地的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地(
建设用地)的不得超过200平方米。目前,在已进行的
确权登记权属调查中发现,宜城市宅基地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占81%,大于240平方米的占63%,大于300平方米的占38%。全市超面积8.63万户,占总户数的81%,南营、王集、板桥等镇(办)的部分村比例达90%以上。随着
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民生产的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机械化程度大幅度提高,农机具等
农业生产资料需要一定场所存放,过去规定的宅基地面积特别是使用农用地140平方米的规定,已不能满足农民的生产生活需要。
(三)“一户多宅”现象较多。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增加了农民收入,取消农民建房收费,减轻了农民负担,使农民建房既有了能力又有了热情,出现了大范围的农民建房。加之,管理措施不到位,执法不力,导致“一户多宅”现象的产生。全市“一户多宅”共有0.87万户,占总户数的8.16%。包括部分不符合分家条件农户又新占了宅基地;部分农户建新房后,老房屋没有拆除;部分农户在已有宅基地的情况下,又继承了父母的宅基地。
(四)宅基地私下交易现象时有发生。虽然过去法律明文规定宅基地不得买卖或出租,但是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对居住环境、生产经营条件有了新的要求。加之,少数农民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私自转让、出租宅基地行为时有发生,甚至极少数农民私自买卖责任田用于宅基地建设。部分农户为了从条件较差的区域到条件较好的区域居住,为解决生存问题又出现了卖房搭地的现象。全市私下交易宅基地的共有2.14万户,占总户数的20%以上。如板桥店镇上湾村七组40户私下交易宅基地,占总户数的47%;刘猴镇长乐村七组37户私下交易宅基地,占总户数的30%。
(五)农民违法建房不同程度存在。由于农村
宅基地管理体制机制不够健全,基层组织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村民自治、民主管理、村规民约形同虚设。加之,执法力量薄弱,手段单一,导致农民乱抢滥占、未批先占、边批边占、少批多占等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如流水镇余棚村、南营办事处官庄村,此类现象比较突出。
(六)擅自改变宅基地用途。随着农村特别是建制镇、传统集镇和省国道重要路段二三产业的形成与发展,部分农民从第一产业转移到了二三产业,需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同时,过去对
农村宅基地的用途管制不严,导致部分农户将原有宅基地通过改建、扩建,用于开办“农家乐”,进行仓储物流,从事农副产品加工等经营活动,改变了原宅基地的用途,如南营办事处万洋村、小河镇高康村等这种现象比较普遍。
三、对策与建议
(一)坚持规划引领,实行“多规合一”。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龙头,按照“多规合一”的思路,坚持近、中、远期相结合的原则,科学编制和调整完善能够统一控制、统一布局、相互衔接、同步实施的相关规划,统筹各业各类用地,科学安排建设用地空间和开发时序,合理确定
农村居民点布局和规模,引导农民居住建房逐步向规划的居民点自愿、量力、有序集中。做到无规划不审批、无设计不建房。
(二)科学确定宅基地面积。准确界定“户”与“宅”的概念,科学确定农村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结合实际,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分配单宗宅基地,按照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农民公寓和农民住宅小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按不同区域确定宅基地面积标准,根据人均耕地多少,适当配置生产辅助用地。既保证节约集约用地,又保障农民的生产生活需要,实现不同区域的户有所居。
(三)及时制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和办法。根据目前农村宅基地的实际情况,依据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结合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相关内容,及时研究制定解决超占面积、“一户多宅”等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和办法,加快农村
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进度,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顺利推进奠定基础。
(四)研究制定有偿使用、自愿有偿退出的相关制度。在认真分析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成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农村宅基地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有偿使用、自愿有偿退出的政策、
法律法规。同时,完善农村村民自治、民主管理的相关制度,以及时段节点、量化标准、操作程序等管理办法。运用经济手段实现农村宅基地的公平占有,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
(五)加强农村宅基地监管与执法。建立依法管理农村宅基地的共同责任机制和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形成执法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率。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制度,对宅基地违法占地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对巡查工作不到位、报告不及时、制止不得力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可参照公安进林业,公安进城管的模式,设立国土资源公安警察机构;整合社会执法资源,组建综合执法队伍,加强基层执法力量,简化执法程序,强化执法手段。
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涉及到多个部门的职能,关系到方方面面的利益,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严肃立法、严格执法,标本兼治,促进耕地的有效保护、
农村土地的高效利用、农民权益的全面实现和
城乡一体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