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时间:2014年1月9日
主要内容:《解释》共12条,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是明确申请仲裁时效期间的经过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权利不产生影响;二是规定裁决书或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不能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三是明确裁决书未生效时,当事人只能就原纠纷提起诉讼,而不能请求撤销仲裁裁决;四是规定仲裁程序中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的具体要求和条件;五是明确执行仲裁委员会先行裁定的管辖和程序问题;六是重申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的条件。
专家点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高圣平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所规定的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是一种新的仲裁模式,既不同于仲裁法所规定的商事仲裁,也不同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所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它不以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为前提,也不构成诉讼的前置程序,出现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当事人既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提起诉讼,任何一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均可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诉讼,即可使仲裁裁决书不生效力。
基于此,《解释》重点就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与诉讼之间的关系及衔接问题作了具体的规定。例如,仲裁和诉讼是两个独立的程序,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也应独立计算,因此,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申请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为由予以驳回,当事人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再如,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生效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当事人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予受理。但在仲裁裁决书生效之前,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仲裁裁决书即不发生法律效力,不存在维持或撤销仲裁裁决的问题,人民法院无须对仲裁裁决的效力进行判断,而应就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