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出台办法拓宽“三农”融资渠道农村土地承包转包,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新闻
根据办法,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是通过
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通过其他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以及依法通过
流转方式取得农村
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为本人或第三人设定抵押。但存在争议的,未取得《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以及被依法列入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设定抵押。
办法对抵押贷款条件、抵押登记、贷款用途、额度和期限、贷款实现做出了详细规定。办法明确提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时,地上附着物一并抵押。抵押贷款主要用于
农业生产性、经营性资金需求,不能挪作他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后,借款人应享受的国家相关政策补贴不变。转包的受让方只享有转包期限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改变土地的用途。此外,如借款人参加
农业保险的,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保险赔付款项优先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
办法还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实行登记制度,登记部门为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由登记机关发放《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证》。借款期限最长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剩余年限的三分之二,或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剩余年限的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