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通知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新政是对以前涉农财税优惠政策的延续,但与以前相比,优惠力度进行了‘加码’。 ”省内一位农村银行人士告诉记者,针对农户贷款需求主要集中在5万元到10万元的情况,新政策将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户小额贷款限额从以前的5万元提高到10万元,规定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以下贷款”。
同时,通知对“农户”进行了明确。即: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规定: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
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此外,通知还明确了对
农业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即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
种植业、
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这次税收优惠政策的力度还是比较大的,有利于调动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贷款的积极性,刺激信贷资金注入‘三农’,有利于缓解当前
农业贷款成本高、风险大和低收入农户贷款难等问题。 ”上述农村银行人士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