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领导+农民自治农业合作化模式,日本、韩国、台湾农业腾飞的基石

聚土网 2019-03-05 20:37
摘要:在19世纪后期兴起的日本农业合作社,原先主要受到来自西方由下而上合作思想的影响,

在19世纪后期兴起的日本农业合作社,原先主要受到来自西方由下而上合作思想的影响,但在1900年—1920年间,被完全纳入了日本国家的由上而下的农政体系。日本基层政府的主要任务转为促进日本农业的现代化,包括化肥施用、科学选种、机械使用和新技术推广,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而合作社则成为政府实施新型农政的主要工具。作为现代化农政的一个部分,政府还通过合作社为农民提供低息贷款和销售服务,由此奠定了后来的综合性农协的基础。这个制度在1900年—1920年的二十年间,推动了日本农业的持续发展。其后,为了战争的需要,日本的农政趋向更集中和综合的统一管理。

  不仅在日本,它更被实施于日本占领下的韩国和台湾地区。根据比较客观和严谨的台湾地区、韩国和西方学者的研究,在1917年—1937年间,主要由于日本殖民地政府所提供的化肥——其使用量在1910年到1940年间提高到之前的足足7.3倍,台湾的农业产出在农业人口年增长2%的情况下,达到平均每年3.7%的增长幅度。(当然,日本殖民政策主要是为了日本本国及其“大东亚共荣圈”的利益而不是为了其殖民地人民的利益。)这是传统农业所不可能做到的增长率,譬如,18世纪英格兰的古典农业革命,农业产出年增长率才不到0.7%。韩国的经验几乎和台湾地区一样。在化肥以外,更有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因素,在1930年—1939年间,其农业产出在农业人口年增长0.9%的情况下,达到年增长2.9%的幅度。两地农业这样的“绿色革命”的较早到来,无疑为两地在20世纪80年代末便进入发达国家和地区行列提供了关键性的基础。——中国大陆的农业要到20世纪60年代才较多地用上化肥、科学选种和机械,但其所带来的增长却大部分被快速增长的人口所蚕食掉,导致劳动生产率和报酬的长期停滞不前。

  再其后,在美国的占领下,日本的农业合作组织经历了根本性的改革。其开端是1945年的“第一次土地改革”和1946年的“第二次农地改革”,而后定型为1952年的《农地法》。它们是由一批认同于美国罗斯福总统在世界经济大萧条时期所实施的“新政”(New Deal)的美国官员所设计和推动的。它们特别关注社会公平,确定日本农业应该以自耕小农户(当时平均每户为1.5公顷,即22.5亩耕地)为农业主体。新法律明确把土地所有权基本限定于自耕小农,每户耕作土地不可超过(约)45亩(3“町”)(相对地广人稀的北海道除外),在村地主出租土地不得超过15亩,收租不得超过农地产出的25%,禁止不在村地主,借此遏制土地流转以及外部公司资本进入。由此,奠定了一个由小规模自耕家庭农户为主的农业制度,基本终结了之前存在的地主经济。

  同时,在1947年的《农业协同组合法》中,美国占领军总司令部确定了将之前官方主宰的合作社民主化的方针——规定合作社必须为社员利益服务,必须是农民自愿参与的合作社,社员必须具有同等的投票权利(一人一票)等基本民主管理原则,让农民社员通过选举来监督和参与合作社的决策。经济人类学家穆尔(Moore)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比较典型的水稻种植地区(“本州”北部)20世纪80年代基层农协运作的具体细节:基层农协理事长和理事的选举是民众广泛参与、竞争激烈的公共大事。农协的理事长在社会和官场上都占有相当崇高的地位,譬如,一个“郡区”在接待上级官员来访的场合,农协理事长一般是第二位发言者,仅次于当地的首要官员。

  此外,在合作社的组织方面,美国占领军总司令部则与日本政府的“农林水产省”达成妥协,没有以美式的民间专业合作社为主体,而是采纳了日本战前的综合型农协组织形式。新的民主化合作社功能其实相当于之前的基层政府农政。这是个由政府主导的、让合作社吸纳基层农政的改革。

  正是在那样的历史背景下,日本的农协(“全国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简称“农协”[JA]或“全农”[Zen Nō])为社员提供了下列各项服务:统一购买农业生产资料,如化肥、机械、农药、良种,借此为社员获得打折扣的相对低廉的价格;提供储藏、加工、运输和销售等纵向一体化服务,协助小农户绕过中间商而直接与买方对接——“农协”甚至成为一个具有较高声誉的品牌;提供技术服务,包括协助农场制定生产计划,并借此较好地估计成员的农资需要而恰当系统地购买(包括进口)农资(如农机和饲料),同样通过规模化购买而获得最好的优惠折扣;组织、承担各地的基础设施建设,如水利和整地;合作社还特别推动、组织农户在农资使用方面的合作,尤其是大型机械的使用(日本在1970年平均每45个男劳动力才拥有1台拖拉机——见表1)。同时,在最基层的农村,农协还起到了维护农村社区的作用,如建立社区活动中心、提供社会保障、组织活动,包括每年一次的运动大会(有多项村与村之间的比赛),并为社员组织温泉度假、国内外旅游等活动。

  这些基层的农协还组织了信用社,并扩大了之前基层政府通过合作社为社员所提供的金融服务。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农林水产省组织了两种专门为农民服务的金融机构:一是农业金融公司,为农民提供低息的长期贷款,其实际运作都是通过合作社来与农民交接;二是为合作社提供带有国家拨款资助性质的低息贷款,凭此来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在这样的制度下,基层农协组织的信用社广泛成为社员们存款的主要去处,也是其贷款的主要来源,起到了为农民提供金融服务的主要“银行”的作用。在穆尔调查的20世纪80年代后期,每位社员都可以以0.5%每月的低息从信用社贷款或从农协的农资商店赊购农资。在这些基层信用社基础上建立的全国性的农林中央金库(简称“农林中金”)是一个规模庞大的全球化机构,当时是日本第六大的银行,其投资组合包括相当比例(当时利率较高)的美国财政部债券,而农协则可以为基础设施建设向其贷款。与今天的中国相比,这是一个特别关键的不同。

  正是以上描述的制度促使日本农业进入其近现代一个世纪(1880年—1980年)中农业发展最快速的25年黄金时期(1945年—1970年),其间农业产出在农业人口有减无增的情况下,年增长率达到平均3%以上(1945年—1955年,3.1%;1955年—1970年,3.2%),在二十余年中增加了一倍多,由此奠定了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基础。它是一个通过合作化来促进、维护小农与大市场衔接的体系,也是一个成功地避免农村人民大规模无产化(如18世纪英国的经典资本主义农业革命)的模式。它赋予小农场农民有尊严的生活,避免了悬殊的贫富不均(系统的基尼系数见下面的讨论)。

  这样,日本的农协成为一个既是民间的组织,也是具有政府功能的半政府组织。它更是一个代表农民利益、具有相当强大政治力量的组织——长期以来成为执政的自由民主党的重要选民基础。同时,还起到了谋求、维护农民利益的政治压力集团作用,例如通过推动立法来提高国家设定的某些农产品的价格(尤其是大米和牛奶)。在每年一度的“米价运动”中,基层农协社员相当广泛、积极地参与其群众集会,而后通过农协组织由基层一步步上达中央,为社员争取更高的米价。领导如此的“运动”乃是基层农协理事长每年七月份的一项重要职责。

  再其后,在日本经济高度发达以及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之下,日本的农协面临了新的挑战。在农业所占从业人员比例和GDP(国内生产总值)比例大规模减缩(1985年只占GDP的3.9%——见表2)的趋势下,政府首先于1970年和1980年两次修改了1952年的《农地法》,主要是逐步取消了之前农户的农地规模限制,允许规模化农业,但其经济效果并不明显:农业产出增长率从1945年至1970年的3.0%强,下降到1970年至1985年的0.9%(Hayami and Yamada,1991,表1-2,第19页)。其后,在国民经济和人均收入持续增长的趋势下,农协的金融组织也呈现出了比较大的变化:一方面是大规模发展了保险(主要是土地、房屋、生命保险)和理财等其他金融服务;另一方面是基层农协纷纷合并成为更大规模的组织来适应新的国际竞争形势,从1955年的12834个基层合作社合并为1985年的4303个,2002年的1111个(Kurimoto,2004:123,图1,亦见第126—127页),到2010年的719个——由此可见其变化的激烈性。新近这些变化的效果以及农协未来的发展方向尚有待观察。

  以上的简短总结说明的是,所谓的“东亚模式”,确切地说,在农业发展方面所指的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特殊的历史情境下所形成的,具有很大的历史巧合的偶然性,即日本明治时代后期的现代化农政模式(由国家积极进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并为小农户提供农业现代投入,合作社所起的作用是作为国家实施其现代化农政的工具),在战后美国的占领下,经过土地改革和《农业协同组合法》的民主化,形成了以小自耕农为主体、民主化的合作社,基本终结了地主经济,并由农协体系来掌控和实施之前的农政资源与功能。正是它们实现了农业的产、加、销纵向一体化,由此形成了由下而上的合作社组织,但也同时纳入了日本农政机构原有的综合性特征和功能(完全不同于美国和一般西方的专业型合作社)。

  而且,在韩国和台湾地区,通过在日本占领下所实施的农业现代化政策,而后同样是由于美国的决定性影响,也先后形成了基本相同的模式。首先,两地都进行了“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改革。在台湾地区,关键是1953年的“耕者有其田”改革,强迫地主出售其土地,并和日本的土地改革一样,禁止不在村地主。结果是出租土地从耕地总面积的44%减缩到14%,确立了以小自耕农为主体的农业经济。在韩国也同样。首先是在美国军政府的控制下,把日本所占有的土地分给了农民。而后,由韩国政府在1950年—1952年进行了进一步的改革。和日本一样,限定农场面积不得超过45亩。总的结果是,佃耕土地从60%减缩到15%,同样确立了以小自耕农为主体的农业经济,基本终结了之前的地主经济。

  同时,两地采用了相似的半官方组织性质的合作化路径。在台湾地区,合作社自始便以乡、县、省级行政机构为基本单位。20世纪70年代,合作社涵盖了全台湾地区145万农业人口中的90万人,到80年代,更达到了全部农业人口的90%以上。(Burmeister, Ranis and Wang, 2001:11)合作社的一个关键作用是农产品销售:以“青果运销合作社”为例,其最先组织了全台湾地区的香蕉销售,之后纳入了芒果、荔枝、葡萄等,基本完全覆盖、控制了这些产品的销售。在韩国,合作社同样组织了其全国的农产品销售。和日本一样,也建立了全国性的农民金融组织,在为农民提供贷款,农资购买,组织储藏、加工、销售等方面都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需要说明的是,日本、台湾地区和韩国合作社的民主化程度和时期有一定的不同。最高度民主化的是日本,并且是伴随着整个政治体制民主化而进行的。而后是台湾地区,因为国民党政权严密控制的主要只是其“中央”政府,在省、县、乡级则允许当地人民有一定程度的自主空间,给予农民自主的合作社一定的发展空间。虽然,在国民党实施“戒严法”的年代,民主化程度是有一定限度的。在韩国则基本上是一个由上而下的制度,自主的基层合作社要到20世纪80年代后期才真正形成气候。虽然如此,从其发展趋势整体来看,台湾地区和韩国的农业合作社都和日本一样是半民间、半政府机构化的独特的农业合作化模式,并且最终成为民主化的农民组织。正是如此的制度奠定了韩国和台湾地区在20世纪80年代末便进入发达国家和地区行列的基础。

  以上总结的重点在日本农协的战后黄金时期,区别于战前的日本农政模式,也区别于日本农协在其国民经济和人均GDP高度发达,以及农业所占GDP比例快速减缩(2013年才占1.2%——见表2)后所面临的新的变迁趋势。战前和21世纪日本农协的模式并不适用于中国今后的短、中期。目前,中国需要借鉴的是日本战后几十年农业黄金时期的经验。它展示的是一个国家领导与农民自治相结合的合作社经验,既不是纯粹由上而下的日本战前经验,也不是英美和西欧纯粹自发的合作社经验。它组织的是小规模家庭农场的纵向一体化,而绝对不是美国的大面积农业企业,包括企业型的高度规模化和雇工的“家庭农场”,更不是古典英国的雇佣资本主义企业型农场。这才是“东亚农业合作化模式”的核心。

  正是这样的东亚合作化模式,可以说是历史上人多地少小农经济现代化的最成功的例子。它才是中国合作化最需要借鉴的历史经验,而不是不符合中国国情的美国或英国-西欧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