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通过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而创设,这是基于法律行为的取得。
土地承包分为
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两种,以采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为主。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根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
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
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此外,《物权法》确认了《农
村土地承包法》关于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同时进一步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希望通过今天的讲解,使广大被拆迁户了解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涵以及取得的程序,避免相关纠纷,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